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取消收费项目

2024-05-20 10:19

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取消收费项目

(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取消收费项目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介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机关下发的通知,针对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给出了解决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介绍

4.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5. 12月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

我国每年都会出台很多惠民措施,比如缩减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油价,取消不合理的政府收费等等。下面将为您提供2015年12月最新的收费情况,欢迎阅读。
无法律依据证明一律取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通知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因此,办理这些手续的相关费用也都将被取消。
山东取消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这些费用包括:物价部门收费年度审验费、价格鉴证费;教育部门中考招生报名考务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报名考试费;公安部门公安系统费刑事案件法医鉴定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运输部门《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组织部门选调生到村任职报名考务费;财政部门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政法部门护路联防费。
“三证合一”新证免费换领
今年8月,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湖北、山东、广东等省份已经全面实施该项制度,新的“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可免费换领。2015年底前,全国将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小排量车实施购置税优惠
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国家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出国旅游可享免签
马来西亚宣布,从12月1日起对包含至少两人的中国旅行团实行免签政策。而赴韩国团队游客的免签证费政策也将延至12月31日。
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免费
中信银行宣布,自今年12月1日起,个人网上银行境内转账全免费。

12月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

6.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统一归口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公文形式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十条 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四)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审批

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三)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四)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第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第十八条 鉴定类收费,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第十九条 考试类收费,即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培训类收费,即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第二十二条 收费涉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关系的,收费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第二十三条 实施相关管理或服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相应的扣除因素。其他经费来源指财政拨款、赞助等。第二十四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以价格、财政部门的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第二十六条 新制定的收费标准,应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审批

8.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第三十一条 价格、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 定期审核的内容包括:(一) 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二) 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三) 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四)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定期审核的其他内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