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构成什么罪

2024-05-18 17:08

1. 骗购外汇罪构成什么罪

骗购外汇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骗购外汇罪构成什么罪

2. 骗购外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
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生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结果且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
一、骗购外汇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1、构成骗购外汇罪既遂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逃汇数额5%-30%的罚金。
2、骗购外汇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逃汇数额5%-30%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应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3. 构成骗购外汇罪怎么量刑?

《决定》对骗购外汇罪共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形成了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自由刑与财产刑兼备的合理刑罚配置模式。其中,对基本犯和加重犯并处罚金,对特别加重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财产刑适用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罚金刑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比例罚金制,即处以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骗购外汇数额认定上,出现不同币种外汇时,应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予以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折合币种以美元为宜。对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原则的具体规定上采取的是区别原则,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的法定刑:(注:参见高铭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载《法治研究》(1997年),第398页。)直接援引自然人犯罪的自由刑但不再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财产刑。禁止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关于禁止重复评价,不同的部门法理论有不同的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表述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再度受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行政法理论中,多表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注: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外汇犯罪属行政犯,无疑会牵涉到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第5条规定,对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骗购外汇罪的行政罚与刑罚的并科问题。有学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限于同一性质处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可因同一犯罪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对行政犯而言,通常既受行政罚又受刑罚。不能因为当事人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双重处罚而认为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该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行政罚与刑罚能否并科应视二者衔接关系而定。在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受刑罚,不得以行政罚代替或二者并科。在不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行政罚与刑罚可以并科。因此,骗购外汇罪在受到行政罚之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罚应依法予以折抵,折抵剩余能够独立存在。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外汇局的经济处罚的并科,可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强了条文的明确性,成功地分解了不少“口袋罪”。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在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但是这种归类过于牵强,形成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次修改,增设强迫交易罪,直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强迫交易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正于刑法学界。

构成骗购外汇罪怎么量刑?

4. 骗购外汇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骗购外汇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证明或者人重复使用证明,购买超过国家规定换汇额度,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一般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最低逃汇数额百分之五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处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一、逃汇罪是单位犯罪吗
逃汇罪是单位犯罪。逃汇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没有公民个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金额达到多少属于贿赂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逃汇罪量刑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拉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骗购外汇罪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购外汇要如何定罪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骗购外汇罪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6. 刑法中骗购外汇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刑法没有骗购外汇罪,的方式为:根据数额决定处罚的力度。一般数额较大的,判处逃汇数额%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吗
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间票据诈骗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金融诈骗罪一般会判多少年
金融诈骗罪最少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 骗购外汇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决定》对骗购外汇罪共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形成了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自由刑与财产刑兼备的合理刑罚配置模式。其中,对基本犯和加重犯并处罚金,对特别加重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财产刑适用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罚金刑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比例罚金制,即处以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骗购外汇数额认定上,出现不同币种外汇时,应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予以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折合币种以美元为宜。对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原则的具体规定上采取的是区别原则,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的法定刑:(注:参见高铭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载《法治研究》(1997年),第398页。)直接援引自然人犯罪的自由刑但不再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财产刑。禁止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关于禁止重复评价,不同的部门法理论有不同的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表述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再度受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行政法理论中,多表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注: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外汇犯罪属行政犯,无疑会牵涉到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第5条规定,对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骗购外汇罪的行政罚与刑罚的并科问题。有学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限于同一性质处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可因同一犯罪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对行政犯而言,通常既受行政罚又受刑罚。不能因为当事人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双重处罚而认为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该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行政罚与刑罚能否并科应视二者衔接关系而定。在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受刑罚,不得以行政罚代替或二者并科。在不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行政罚与刑罚可以并科。因此,骗购外汇罪在受到行政罚之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罚应依法予以折抵,折抵剩余能够独立存在。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外汇局的经济处罚的并科,可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强了条文的明确性,成功地分解了不少“口袋罪”。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在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但是这种归类过于牵强,形成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次修改,增设强迫交易罪,直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强迫交易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正于刑法学界。

骗购外汇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8. 骗购外汇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骗购外汇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
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
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
所谓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