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2024-05-21 01:05

1.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
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 ㎡;100㎡--200㎡(含200㎡)0.80元/月. ㎡;200㎡--500㎡(含500㎡)0.70元/月. ㎡;500㎡--1000㎡(含1000㎡)0.60元/月. ㎡;1000㎡以上0.50元/月. ㎡。
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 ㎡;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 ㎡;200㎡-500㎡(含500㎡)0.50元/月. ㎡;500㎡--1000㎡(含1000㎡)0.40元/月. ㎡;1000㎡以上0.30元/月. ㎡。
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 ㎡;100㎡--200㎡(含200㎡)0.40元/月. ㎡;200㎡--500㎡(500㎡)0.30元/月. ㎡;500㎡以上0.20元/月. ㎡。
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
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
法律依据:《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2.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城(镇)居民10元/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人每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4.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
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100㎡--200㎡(含200㎡)0.80元/月.㎡;200㎡--500㎡(含500㎡)0.70元/月.㎡;500㎡--1000㎡(含1000㎡)0.60元/月.㎡;1000㎡以上0.50元/月.㎡。
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200㎡-500㎡(含500㎡)0.50元/月.㎡;500㎡--1000㎡(含1000㎡)0.40元/月.㎡;1000㎡以上0.30元/月.㎡。
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100㎡--200㎡(含200㎡)0.40元/月.㎡;200㎡--500㎡(500㎡)0.30元/月.㎡;500㎡以上0.20元/月.㎡。
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
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5.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第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委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城市管理部门向委托征收单位支付其所收费用5%的手续费,手续费从城镇垃圾处理费中提取。第六条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等,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第九条 依法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本单位和住宅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应当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将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需要调查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时,公安、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持有效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四)截留、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同时废止。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二)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履行相关批准、备案手续。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6.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100㎡--200㎡(含200㎡)0.80元/月.㎡;200㎡--500㎡(含500㎡)0.70元/月.㎡;500㎡--1000㎡(含1000㎡)0.60元/月.㎡;1000㎡以上0.50元/月.㎡。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200㎡-500㎡(含500㎡)0.50元/月.㎡;500㎡--1000㎡(含1000㎡)0.40元/月.㎡;1000㎡以上0.30元/月.㎡。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100㎡--200㎡(含200㎡)0.40元/月.㎡;200㎡--500㎡(500㎡)0.30元/月.㎡;500㎡以上0.20元/月.㎡。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法律依据】《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7.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8.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1.50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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