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附: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2.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附: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4.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5.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1、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3万元。
2、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6. 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7. 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8.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