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增值税问题?

2024-05-18 23:44

1. 债务重组中增值税问题?

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应交税费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债务人开给债权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入进项税,所以税率也是按照债务人的税率的。
如果债务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债权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债务重组中增值税问题?

2. 请教债务重组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债务重组通常发生在债务人陷于一定的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形下,经双方协商,债权人同意延期支付或削减债务本金或利息,或允许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抵债,从而减轻或减缓债务人的偿债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重组已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效解决长期欠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然而从税务角度,债务重组过程中,双方当事企业可能涉及哪些纳税义务呢?一般来说,债务重组主要涉及到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层面的税务问题。
一、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流转税处理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常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纳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当债务人以实物资产抵偿债务时,不仅应做债务重组的财务处理,而且应作计缴增值税的财务处理。营业税纳税事项主要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中,因为此种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缴营业税。此外,若债务重组涉及到消费税的应税项目时,还应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缴消费税。
1.
债务人以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抵偿债务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在计缴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缴增值税,无销售额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计缴消费税时,属于从价计征的,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缴;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缴。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100万元,甲企业因资金困难不能如期支付,双方协商同意甲企业用产品抵偿债务。该产品实际成本6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公允价值)80万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且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方的甲企业,是用自己的产品抵偿债务,从税法角度看,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因此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应计征增值税销项税13.6万元(80万元×17%),消费税8万元(80万元×10%)。
2.
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行为,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抵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动产)抵偿债务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需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而该销售额是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在计税时,应将抵债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然后再乘以税率(征收率),销项税额=抵债金额÷(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4.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不动产,如房屋、建筑物)抵偿债务时,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销售不动产的情况,计缴营业税。其中,自建的不动产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外购的不动产,按照财税[2003]016号文件的规定,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5.
若债权人为金融企业,在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正确划分未来应收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对未来应收款所包含的利息计缴营业税。因为金融企业债权人在对债务人作出让步修改其他条件的债务重组时,需要将展期后应收的利息在债务重组日提前确认以计算到期应收金额和债务重组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这部分利息在债务重组日计入“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贷款”,这样,将来的利息收入被提前资产化,由此造成其未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减少,因此,对其发生的或有收益(利息)也应一并计缴营业税。
此外,在债务重组中,凡涉及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还均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为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上,采取了税法与会计适当分离的模式,因此,债务重组行为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规范债务重组中收益与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以债务人双方由于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所得或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1.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将用以清清偿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用以清偿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同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3.
债务转为资本时,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有关税法只对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付金额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付金额的情况未予以明确,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析,应属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无偿捐赠,债务人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捐赠部分;债权人应将接受的捐赠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需注意的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涉及或有应收金额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收)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因此债务人、债权人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时不得包含或有应付(收)金额。
5.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其他税种处理
1.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产权转移合同的,均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其他何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并最终签订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而这种债务重组协议,依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可分别属于购销合同性质、财产权属转移书据性质或同时兼有购销合同和财产权属转移性质,所以应按不同的合同性质和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缴印花税。
2.
契税
当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抵偿债务时,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让,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发生这种情况的债务重组时,作为承受方的债权人除了按会计准则规定做债务重组的相关会计处理外,还应按税法规定计缴契税。
3.
房产税
债权人取得的抵债资产为房屋、建筑物时,应按照房产税有关规定以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债务重组业务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存在一定的纳税义务。因此,在企业做出债务重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到税负成本对债务重组中损益的影响。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即确认无法收回3年以上),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允许税前扣除,而采取债务重组方式,在重组的当年即可将坏账损失部分作为重组损失冲减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提前抵减所得税的支出,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因此利用债务重组处理坏账也为企业找到了新的税收筹划空间。

3. 债务重组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营业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具体参考神州财税网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解读梳理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8322

债务重组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4. 债务重组需要交增值税吗

一、债务重组需要交税吗
债务重组需要交税的,债务重组交税的方式如下:
首先,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债务的事项,应该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债务重组的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改变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活动,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并且债务重组需要交税的。
二、债务重组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以以上三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四、债务重组一般需要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是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5. 债务重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近日,我市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2004年5月,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我公司用自产的120万码32′全棉印花布抵偿多年拖欠该上海公司的纺织配件款848万元。由于32′全棉印花布的正常销售价格为4.5元/码,而成本价为4元/码。所以,我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的销售价4.5元/码,不仅计提了增值税91.8万元(120万码×4.5元/码×17%),而且结转了销售利润60万元〔120万码×(4.5元/码-4元/码)〕。同时,我们还按照协议为该上海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631.8万元〔120万码×4.5元/码×(1+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应付账款848万元与我公司开具给该上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总额631.8万元之间的差额216.2万元,我们则记入了“资本公积”科目。而税务人员为我公司的增值税应该以848万元为含税价进行计算,即我公司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32136.75元〔848/(1+17%)×17%〕,应补缴增值税314136.75元(1232136.75-918000);而对于我们记入“资本公积”的216.2万元清账差额款,税务机关认为我们应该将其扣减补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1847863.25元并入当年的利润,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847863.25元。请问是否正确?
答:首先,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债务的事项,应该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你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经协商用你们的自产产品—印花布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在增值税的计算方面,你们应当以32′全棉印花布的正常销售价即公允价值4.5元/码来确定产品销售额的实现,以此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应该以848万元为含税价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其中有216.2万元属于债务重组所得。所以,校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是没有道理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面,你公司将32′全棉印花布的转让所得60万元并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但你们将216.2万元债务重组所得并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核增应纳税所得额则是违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的。你们应该将216.2万元作为债务重组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增值税也是没有道理的。所以,也就不需要再核减这部分本不该补缴的增值税来核增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该直接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16.2万元。

债务重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 债务重组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应当计入去年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债务重组收益应归何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这一准则的规定,债务人不能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业务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营性收入债务重组业务不是企业的经营性业务,而是偶发性的经济业务。因此,债务重组收益不是企业的经营性收入,只能归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税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须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属于债务人取得的应税收益,应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四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7. 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
  1、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入,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面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当于支付受让方债务的金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例如:某工业加工企业在筹建时欠S机械设备厂设备款11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偿还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用因素):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甲产品  80万元
  即该企业用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非货币性资产和核销债权两项业务处理:
  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以公允价值购入债务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作相关资产购入处理,以不含税价格(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除外)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凭证上注明或依据其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核销债权的处理。
  在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应当在按公允价值作非货币性资产增加的同时,在财务上作相关债权核销处理。
  例如:对上例债权方的账务处理方法为:
  (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2)确认核销债权时: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二、债权转为股权。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务人应按债务金额同时作股本增加和清偿债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某工业加工企业赊欠S机械设备厂的117万元设备款经协商作债转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实收资本——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对债权人来说等于把债权转成了投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券人应按应收款项金额同时作长期投资增加和核销债权业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S机械设备厂将应收账款117万元转为对某工业加工企业的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三、“差额”结清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除上述等价处置外,有时还出现非等价的问题,如债权人承让或豁免部分债权、债务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时不能够完全地按价分割资产而承让的部分资产、或以债权转为股权时出现股权支付金额与相应债权、债务不符时,都应该及时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方法。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如果债务人以高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其高于部分属于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的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如果属于赔偿的损失则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的借方。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将股份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作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
  4、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科目。
  (二)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1、收到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企业收到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如果已提取坏账准备,还应同时核销相应“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如果收到的偿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时,其小于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如果大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其大于部分记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贷方
  3、债权转股权的处理。
  经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取得的股权金额大于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与上述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方法相同。
  4、企业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债务重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⑹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3、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后的60日内,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重组各方应各自按重组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若同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重组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跨年度分步重组,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重组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报请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5、企业发生跨境债务重组时,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跨境重组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

8. 债务重组时应注意的几个税收问题

债务重组时应注意的几个税收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无论是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还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重组业务都层出不穷。因此2001年年初,国家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损失仍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以物抵债属于销售行为,应计算相应的流转税,并对由此产生的财产转让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从而导致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进一步加大。
本文以下内容主要讨论债务重组业务有可能涉及的各种税收问题:
一、流转税
(一)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当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抵偿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债务重组时,不仅应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而且应做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同时按规定期限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转让的存货如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则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的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二)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事项主项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以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不能仅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还应该办理营业税纳税事项。因为这种抵偿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消费税
若债务重组涉及消费税的应税项目,还应进行消费税处理。属于从价计征的,应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征。
二、所得税
(一)债务重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时,其差额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的当期损益。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更重要的是,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
(二)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不需再付,这部分差额应作为收入总额———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从税收角度可以分为:资产转让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以及“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收入总额———其他收入直接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出现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时,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和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况处理。
三、其他税种
(一)契税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当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来抵偿所得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让,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作为承受人的债权人就是缴纳契税的义务人。在发生这种情况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就不能只作相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还要作应缴纳契税的会计处理和按照规定期限到契税征收部门纳税。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其立合同人、立书据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发生上述提及的哪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按一定程序,并最终签订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而这种只要不是经过法院裁定,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发生的上述债务重组,其债权人、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同时,均应进行应缴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办理交纳印花税事项,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性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缴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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