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不还的,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2024-05-10 10:41

1. 如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不还的,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不还的,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2. 我的借款是注明逾期不给由担保人负责,担保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这种担保是一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没有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 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来,由担保人承担归还。是一般担保吗?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心]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来,由担保人承担归还。是一般担保的哦,如果是连带担保的,欠款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欠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欠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摘要】
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来,由担保人承担归还。是一般担保吗?【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心]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来,由担保人承担归还。是一般担保的哦,如果是连带担保的,欠款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欠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欠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回答】
借条这样写的,算约定不明吗【提问】
是的哦亲亲【回答】
约定不明.2017年的借条,上月起诉,算一般保证吗【提问】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回答】
已被判连带,怎么上诉应答【提问】
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没有异议的,就要履行生效判决书。【回答】
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上诉是您的权利,但连带责任一般不会进行责任划分.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回答】
能赢的概率多大【提问】
7成的,亲【回答】

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来,由担保人承担归还。是一般担保吗?

4.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必须还款吗?

法律分析:
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是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就是要替债务人还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 担保人以贷还贷是否为连带责任

1、你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就是该合同的担保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要对该笔贷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2、你所述的转贷,也就是银行常说的翻手续,就是贷出新款归还原来的借款,是很普遍的行为。
3、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1997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中所作的批复称: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为清偿先前所欠银行贷款面向同一银行借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2000年9月《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现已失效)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2006年3月12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对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分类进行了规定,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2007年7月3日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关注类。
4、如果是银行和贷款人勾结,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则可以视为欺诈。但这样的证据很难取得,而且也不符合你所述的案情。
5、建议你和亲戚协商,让他及时还款或者再贷款归还这笔贷款,这样只要你不再为他担保,你就没有责任了。

担保人以贷还贷是否为连带责任

6. 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

担保人对债务偿还是不是负连带责任,要看合同是不是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担保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7. 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一样,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担保期限到了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一样,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8. 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时,我愿为借款人按期还款。请问这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是多长

借条没有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找债务人偿还,从债权人要求偿还开始,债权的诉讼时效开始从此计算两年,债权的担保期间也从此计算,如果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对担保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担保,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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