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出的军人伤亡保险,7月1日开始实施,想请问7月1之前受伤的符

2024-05-18 18:57

1. 2019年新出的军人伤亡保险,7月1日开始实施,想请问7月1之前受伤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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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3-6-1414:05:02来源:管理员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第四章保险给付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附:总后通知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解放军报》2006年9月18日电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为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通知》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且已退还个人缴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从10月起负责为其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在9月1日后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每月按规定数额继续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保险金给付手续。《通知》还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作出规范: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给付。义务兵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内容摘要:四总部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总后同时颁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取消个人缴费,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中国军网据解放军报北京9月5日电安发亮、记者范炬炜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规定》共9章39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事项:取消个人缴费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归并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死亡保险金补偿水平略高于地方其他社会成员的原则,参照工伤保险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确定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突出对残疾军人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残疾保险金标准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月数计算确定,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形成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动态化、规范化调整机制。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附加规定》强调,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遵循岗位风险越大、补偿水平越高的原则。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军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总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军部队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不断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规定》的颁发,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附加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通俗地讲,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就是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在享受伤亡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其岗位风险程度不同,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再给予一定的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职业岗位不同,风险也不同,特别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试验等特种岗位,在岗位训练和执行任务过程中,面临更大风险,付出更多奉献与牺牲。军队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建立差异化保险补偿机制,体现了军队特殊岗位的风险特点,对激励官兵在高风险岗位建功立业,有效保障军队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进一步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和《附加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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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以前买的人事保险改革以后转什么类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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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话讲,缴纳保险的人员分为三类,老人、中人、新人,一般指1997年以前退休的人员为老人,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就是开始缴保险或视同缴纳保险)尚未退休的人员为中人,19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人,这三类人的区分在时间上各地略有不同,但大体一致。中人的养老保险转移是需要档案等材料的,因为有许多需要认定的东西,比如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是否有欠费、是否中断,这都需要认定。新人一般不需要。

3. 12333查不到2019年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但显示正常参保 以前年度的都有记录

你有没有购买社保???你自己先确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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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7年的工伤2019年才办理下来的残疾证,那19年以前的残疾补助跟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还会有吗?

自鉴定伤残等级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领取。

5.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买2019年保险,和我2019年以前我自己交的保险?

1、不管以什么理由辞职,工资支付应当截止到你停止工作前一天,之前包括的节日期间不应当扣工资,
2、如果是公司 原因辞退你的,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违法辞退则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6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买2019年保险,和我2019年以前我自己交的保险?

6. 2019年以前的可否补缴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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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的是哪里的政策?各地规定不一样。估计您问的是这个文件: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一)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二)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三、滞纳金和利息(一)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三)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四、补费记账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将8%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五、养老金计发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六、补缴工作流程(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七、其他规定(一)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则1、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四)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五)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六)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遇有特殊情况,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八、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补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按政策规定、违规办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严格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摸清欠费单位底数,认真审核欠费数额,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补缴历史欠费。(三)加强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补费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信息。(四)信息报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补缴情况汇总后向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省厅将定期检查、通报补费政策的落实情况。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7. 请问2019警察改制在填写养老保险时领导都是公务员而基层警察都是警员?退休以后待遇上有什么区别吗?

应该不会的。因为公安边防属于公安现役部队,担负维护沿海地区的治安,打击走私偷渡等任务,着武警军装,内部实行军衔制。这个部队人员数量也不少,还有每年参军的青年里除了充实到陆海空和武警内卫部队.警卫部队.消防部队外,还有充实到公安现役部队,所以这个部队里面还有大部分的是义务兵,包括边防派出所里还有这类义务兵人群,如果要转型,那这些人员如何安排,该穿什么制服?

请问2019警察改制在填写养老保险时领导都是公务员而基层警察都是警员?退休以后待遇上有什么区别吗?

8. 2019年能补缴前三年的养老保险吗

建议你去当地社保局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