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什么区别

2024-05-21 02:27

1. 财政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
1、财政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
2、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二、特点不同
1、财政专项基金:财政专项基金不同于财政直接补贴,它有严格的管理要求,需要在基金设立之前就必须明确资金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
2、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
(1)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
(2)用于特定事项;
(3)需要单独核算。

三、资金用途不同
1、财政专项基金的用途主要应为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应用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为中小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如城市环境治理、残疾人就业等提供直接资助。
2、专项资金用途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专项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什么区别

2. 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哪些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减除。规定的级格比较高,要求的也比较严,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不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⑴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⑵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⑷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后再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具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指符合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条件和核算、使用、管理要求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而不仅限于直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你所说的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其实就是“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要视具体情况,详细可参阅执行“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以上两份文件对其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还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09〕87号文的第一条对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更详细和明朗。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说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4. 政府专项补贴可以作为财政性资金处理吗?

取得财政局的资金拨付文件,最好还能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等资料来支撑,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1.《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不应该交所得税?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属于不征收所得税范围。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不应该交所得税?谢谢

6. 财政补贴是否交税

一般来说,政府的财政补贴很难认定为做不征税收入处理。首先要取得财政文件中必须有专项资金安排说明,并且必须是单独核算。
 
请查明你这笔钱是属于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如果是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列支
如果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所得税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得税处理
从以上规定看: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有专项用途
            
   2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单独核算形成的支出(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取得的补贴就应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政治词汇被过滤]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7. 政府给的财政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政府给的财政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8. 财政补贴收入需交所得税吗?

e624d694ccaf8afaf1db8640960552f1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