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4-05-18 21:20

1.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的让与又称债权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具体是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为: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该债权不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且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一、公司能不能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呢
公司能将债权转移给股东。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4. 债权让与构成要件与效力如何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为:
1.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2.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3.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4.债权应具有可让性;
5.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
一、债权转让风险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二、债权转让能不能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三、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处理
债权转让协议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从债权、不作为债权、特定债务人的债权等;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得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无效;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在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应该及时的通知债务人,注意只是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当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5. 债权让与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债权应具有可让性;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让与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6. 债权的构成要件

理论上说来,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过错按其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如日本学者林良平等认为,侵害债权的归属,第三人具备故意或过失,均可成立侵权行为责任。但这种观点被多数学者反对,理由主要是债权本身不具备“社会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其承担根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如果以过失作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三人实施了任何妨碍债务履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将会严重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展开。因此,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限于故意或恶意,无疑是合理的。故意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侵害债权中,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只有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行为人才能预见到行为的结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是侵害他人债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第二,行为人意欲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债权的后果,同时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将学者以上对侵害债权行为过错的界定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理论进行比较,可清楚地发现,侵害债权的过错不仅不能包括过错的过失形态,甚至也不能包括故意形态中的放任,因此其构成是最为严格的。在此前提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责任,当无疑义。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行为往往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且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引起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但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此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在此种情形下,对债权的损害乃是第三人行为必然或自然的结果,但是第三人事实上并无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主观意欲,此时是否一定不能构成对债权侵害的过错,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肯定的判例如在EihornV.WestmountInvestmentLtd.案中,控制Westmount投资公司的三被告,将公司唯一有价值的资产转让给新成立的关联公司,致使Westmount公司对原告的金钱债务履行困难。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不予认定,因为法院认定被告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忠实行使职权,被告转让资产所追求的效果并不是逃避对原告的债务。但即使如此,法院仍判决被告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显然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侵害,但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被告的行为具有可非难性,因此让其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判决,这一判决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成。与此相反的是一物二卖的情形。例如,甲卖乙买,其合同订立在先,丙明知该合同的存在,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高价抢购,丙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债权,主观上是放任这种损害。但我们不能判定丙构成对乙的侵权责任。因为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数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并不会因产生的时间先后而有优劣之分,这是由债权本质所延伸的基本理念。债权的这种特性导致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损害债权,并不必然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有违市场规则和公序良俗时,也即行为人行为具有可非难性时,才可认定。《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也承认双重买卖,其66条就规定,故意与债务人订约,致使债务人不能同时履行两个合同而对前合同违约,并不构成引诱违约。但《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并非官方颁布的成文法典,它只是由学者起草,供各州参考的范本,因此在美国实际判例中也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所以,如果将侵害债权的过错仅限于故意中希望的情形,则会使相当多的侵权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如果我们将侵害债权的过错界定为包括故意中的希望与放任两种情形,则会使第三人相当多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从而限制了第三人的行为自由。由此看来,大陆法系习惯上的对构成要件的抽象在这个问题上就有点力所不逮了。反观英美法系,虽在从判例归纳出一般原则时意见未能一致,但在审判实践中,他们使用类比技术与区别技术,从法官自身的“良心”出发进行审判,具体个案的判决结果倒是大多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观念。这就为我们对侵害债权的认定提供了另外一条思路:既然无法找到一条区分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成立的明晰而固定的标准,我们是否可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判决中引入习惯、善良风俗等抽象标准,然后以司法实践指导立法,进行具体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化呢?善良风俗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援引的正是这类条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学者认为,债权应该受到该条后半段的保护。而该后段其实也是关于背俗侵权的规定。背俗侵权条款属“概括条款”,与一般侵权相比,主要特色有二:一是其保护的利益,除“权利”外,尚包括其他利益;二是侵害行为须出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主观归责要件较为严格。1997年“台上字”3760号判决认为:“(184条)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的类型。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为已足,后者则限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因此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作为要件,可以对侵权构成加以合理限制,使侵权责任不致过于广泛。对于善良风俗的理解,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德国帝国最高法院对善良风俗的解释为:“所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理智感觉”。这种解释的缺陷在于“善良和合理思想”本身也需要一个定义,以回答人们的追问,即谁是那个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人呢?拉伦茨认为,善良风俗既包括了法制本身在内的伦理道德价值和原则,也包括了现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行为准则。不管怎样,善良风俗系指一般道德观念而言。这种社会道德观念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因而侵权行为法可籍此而与法律外的社会体相联接,而适应社会的变迁。由于背俗侵权属“概括条款”,而善良风俗又是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非常灵活,具有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之中的功能,因此在运用中,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价值补充。事实上对包括背俗侵权在内的一切侵权的认定,很多情形下并不是,也不可能完全是根据所谓的客观事实,而主要根据的是法学家(或者法官)本人内心的公平正义信念,即法学家(或者法官)从自己所理解的“既定”的社会正义分配方案出发,“决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然后再予以论证的。所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任何审判活动中都是必须的。只是为了促进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我们有必要在法院适用该概括条款形成案例后,对案件进行比较与类型化,以便在对侵害债权进行认定方面,建立完整的裁判体系。

7.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如何?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如何?

8.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如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