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机构的组织机构

2024-05-19 06:40

1. 联合国机构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机构的组织机构

2.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组织结构

各专门机构的一般组织结构具有类似的形式:①它们绝大多数以全体成员参加的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的职能一般是制定方针政策、通过预算、选举执行机关成员、制订或修改有关约章。大会一般每一、两年召开一次,但也有规定更长时间的,如万国邮政联盟的全权代表大会每隔5年才举行一次。②各专门机构都有一个执行机关,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每年开会数次,其职责为执行大会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执行机关的成员多由大会选举,但也有由成员国按定额委派的。③各机构都有一个常设秘书处。远在1865年,国际电报联盟就设有国际局,成为国际组织秘书处的雏形。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局,是早期国际组织中相当完善的常设秘书处之一,其办事人员选自各成员国,成为国际公务员。秘书处主要负担各常设机构的协调任务并处理各种经常性事务,是现代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核心。上述三种机关,是专门机构典型体制的三级结构。除这三个主要机关外,专门机构还可能设有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其他辅助机关。有些专门机构还在世界各地设有地区性的分支机构。

3.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促进和保护人权专门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人权委员会最主要的下属机构。专门委员会由26名专家组成,根据地域分配,其中非洲7名、亚洲5名、拉丁美洲5名、东欧3名、西欧6名(每个成员可有1名候补委员),以个人身份任职。每2年改选专门委员会中的半数成员,任期4年。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促进人权、保障基本自由和预防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歧视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附属机构人权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附属机构,如1947年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9年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成立了特定国家和地区以及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的机构。有以下几个工作组:南部非洲人权情况特设专家工作组、审查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工作组、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工作组、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九条设立的三人工作组、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工作组等。委员会还任命特别报告员或代表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或任命特别报告员就专门的人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4. 联合国人权机构的介绍

联合国人权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组成机构,包括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公约监督机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

5. 联合国的组织架构是什么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   四、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五个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五、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六、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

联合国的组织架构是什么

6. 联合国组织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六个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新一届常会每年9月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7. 联合国的组织结构是什么?

联合国设6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主要审议机构。安理会由中、苏、美、英、法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有权做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长。

联合国的组织结构是什么?

8.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员构成

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产生,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全体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即至少96票)方能当选。如同一地区获得联大过半数支持的候选国超过了该地区的席位总数,则按得票多寡分配席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2任后须间隔1年方可寻求新任期。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将于2006年6月1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理事会由47个成员国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大多数成员通过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大会对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上的的贡献以及他们的自愿保证和承诺予以重视。理事会的成员基于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席位分配如下:  非洲国家:13席  亚洲国家:13席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8席  西欧和其他国家:7席  东欧国家:6席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在连任两届后不得立即再选。 理事会主席团由代表五个区域的一位主席和四位副主席组成,根据理事会年度周期,任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