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的,应该遵循怎样的清偿顺序?

2024-05-19 01:10

1. 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的,应该遵循怎样的清偿顺序?

现实困惑
丁某曾经多次借给朋友康某钱财,如今有几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但康某还没有还款的意思。丁某找到康某要求还钱,康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丁某盛怒之下将康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因为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法院很快就判决康某还钱。但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有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有的债务还有担保,这些债务应当以什么样的顺序来清偿呢?
律师答疑
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案例中的康某在没有与丁某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债务清偿。如果有约定,依据其约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法理荟萃
清偿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的顺序规定,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解决了现实中债务履行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相当的科学性。

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的,应该遵循怎样的清偿顺序?

2. 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同一人往往不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这就出现了债权大于被执行财产的矛盾,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偿办法,各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平等地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一种法律制度。下面催天下小编介绍一下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1.实践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就涉及到参与分配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只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可以采用破产方式偿还债务,具体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分别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今年七月以后新法实施)或《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可以按照债权金额的比例平等受偿。同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债权人,特别是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言,由于参与分配要求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同时要证明必须符合“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加上债权人客观上难以知晓债务人财产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因此,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实现债权的困难还是有的

3. 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清偿顺序

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一、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按什么顺序受偿
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具体如下: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2、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抵押;
4、按照未登记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登记抵押不得优先于质押受偿。
二、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是怎样的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法律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清偿顺序

4. 多个债权人参与债权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二)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三)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四)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债权人(特别是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言,由于参与分配要求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同时要证明必须符合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加上债权人客观上难以知晓债务人财产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因此,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实现债权的困难还是相当大的。
一、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判决执行顺序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5.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财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有优先受偿权情形: 
  
 1)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清偿(实体权利上优先);
  
 2)存在多个优先权或担保物权情形,按担保物权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3)首封法院享有优先处置权(程序上),但在强制执行后,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具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实体上优先)。
  
  无优先受偿权情形: 
  
 1)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则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仅仅是程序上的先后);
  
 2)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
  
         2.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受偿;
  
         2.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情形,可以执行移送破产。
  
  法条索引: 
  
  《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财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6. 多个债权人如何更顺序清偿

多个债权人受偿顺序的规定为:如果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同一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则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一、关于物权大于债权
物权优于债权,因为物权是绝对权是法定权利,在实现权利时优先于债权。比如抵押权,它是物权的一种。甲公司用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标的物向银行贷款,如到期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银行就可以以该厂房的拍卖金来偿还债务,如果甲公司还有其它债务的话,银行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如果还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就按照抵押权的登记先后顺序来取得债权的实现。
二、破产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抵押物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什么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主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则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7. 债务偿还顺序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债务偿还顺序的规定: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债务偿还顺序的法律规定

8. 普通债务偿还顺序的法律规定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破产企业债务的偿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三)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二、普通债务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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