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2024-05-09 02:17

1. 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垦公路分别纳入省道、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道、省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
  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和对乡道行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可以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按照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养护。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的县道应当移交所在市、县、自治县管理和养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绿色崛起的要求,结合绿化宝岛行动,加快推进旅游公路和绿色公路建设。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公路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注重保护自然水系和生态环境,加强公路景观绿化,推进绿色公路建设。第七条 本省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利、电力、电信、旅游等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省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旅游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同时属于国道、省道规划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和建设旅游公路,应当充分利用海南热带滨海和热带雨林的资源优势,突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娱乐等特色,将公路交通和旅游休闲相融合,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
  有关部门在对旅游公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保持新建、改建建筑与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不得破坏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特色。第十条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逐步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林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及沿途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公路绿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第十三条 公路绿化应当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具有本省地域特色的绿色长廊。
  公路绿化植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海南省公路条例

2. 海南旅游公路征地标准?

1、一类土地:龙华区:城西镇、滨海街道办事处、金贸街道办事处、大同街道办事处、海垦街道办事处、金宇街道办事处、中山街道办事处;琼山区:府城街道办、国兴街道办事处;秀英区:海秀镇、长流镇、西秀镇、海秀街道办事处、秀英街道办事处;美兰区:灵山镇、白龙街道办事处、白沙街道办事处、海府街道办事处、海甸街道办事处、蓝天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新埠街道办事处、博爱街道办事处、和平南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51610元/亩;安置补助费:82576元/亩;综合补偿:134186元/亩。
   
 2、二类土地:琼山区:云龙镇、龙塘镇;龙华区:龙桥镇、龙泉镇;秀英区:石山镇、永兴镇;美兰区:演丰镇。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48740元/亩;安置补助费:68236元/亩;综合补偿:116976元/亩。
   
 3、三类土地:琼山区:红旗镇;龙华区:新坡镇、遵谭镇;秀英区:东山镇;美兰区:三江镇、大致坡镇。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43040元/亩;安置补助费:60256元/亩;综合补偿:103296元/亩。
   
 4、四类土地:琼山区:旧州镇、甲子镇、三门坡镇、大坡镇。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41490元/亩;安置补助费:49788元/亩;综合补偿:91278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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