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内担保,什么是对外担保

2024-05-09 15:19

1. 什么是对内担保,什么是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一般是指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其他人进行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如果是对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仍旧是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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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内担保,什么是对外担保

2. 对外担保包括

法律分析:对外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担保的对象是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担保的对象是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对出口方银行的担保。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分为短、中、长期。短期一般是6个月左右,中长期担保时限从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适宜于出口厂商所有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有些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即可承保这一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担保的对象是

4.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一、正面回答根据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其中,内保外贷,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是指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需要进行外汇登记,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不需要再进行外汇登记。二、分析详情取消了跨境担保的事前审批和额度控制,而采取事后登记的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对外担保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未按规定核准、登记、备案的跨境担保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三、跨境担保外汇的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5.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法律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法律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6.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法律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7.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发布规定>的通知》,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解读的相关内容,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外汇规定解读如下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8. 对外担保是什么意思

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一、对外担保对股票的影响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股东行使。
二、对外担保的形式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