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2024-05-19 07:56

1.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非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行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又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高诉讼能力。本次立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立的初始阶段,对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力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
一、对环境污染起诉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1、《行政诉讼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诉前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2. 公益诉讼对原告有什么要求

一、公益诉讼的定义
在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公益诉讼对原告有什么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三、公益诉讼的分类
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介绍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
四、公益诉讼具有哪些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我们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坚守正义,是超越一己之利为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寻求司法救济,以私权的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这也反映了我国公民理性维权意识的觉醒。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可以有效地发泄不满、愤怒等情绪,防止纠纷升级为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3. 怎样理解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一、公益诉讼的定义      在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公益诉讼对原告有什么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三、公益诉讼的分类      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介绍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四、公益诉讼具有哪些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五、我们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坚守正义,是超越一己之利为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寻求司法救济,以私权的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这也反映了我国公民理性维权意识的觉醒。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可以有效地发泄不满、愤怒等情绪,防止纠纷升级为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如果读者想咨询法律问题,欢迎来。

怎样理解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4.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当的法律身份.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资格规定为: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能提出明确、具体的被告。3、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且能提出相应的事实与理由。4、原告提起的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并且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注销后个公司还能被起诉吗?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起诉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起诉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的话,那么主体就已经消失了,我们在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不符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长辈欠钱不还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九条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关于“利害关系”一词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障碍和学者们讨论的话题。

5.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一、国家机关原告资格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将具有原告资格的国家机关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而环境保护法对此则未予规定。1.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保护法也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原告资格,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少法律依据。2.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检察机关既具有国家公诉的职权,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目前,国家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已经开始实践。3.关于支持起诉的问题。虽然环境保护法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原告资格,但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将其列为支持起诉人。从已有的实践情况看,国家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方式包括提交书面意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交诉讼费用、协助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及在庭审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等。当然,支持起诉还涉及原被告平等诉讼地位的维持,被告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支持起诉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二、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认定环保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参与性等特征决定了其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1.社会组织的类型。民事诉讼法赋予“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环境保护法中则采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且要求该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国务院民政部登记的还包括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该代表机构仅依据境外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环境保护法将社会组织的登记级别框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除国务院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如西藏的阿里地区)和不设区的地级市(如广东的东莞等)的民政部门之外,还包括四个直辖市的区、县民政部门。3.“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社会组织在起诉前成立已满五年,排除那些专门为提起某项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该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应包括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事项,而且应实际从事了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排除那些虽然宗旨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实际并未从事过该类活动的社会组织。人民法院可依据该社会组织的章程、登记证书以及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年检报告书判断其是否符合该项条件。4.“无违法记录”的认定。从实质上讲,违法记录应限定为社会组织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和社会组织成员的违法行为。从形式上讲,可以考虑由社会组织自身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声明自证其清白,而被告可举证证明该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记录,由法院予以审查并认定。这样既降低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难度,也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5.相关性的要求。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与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而且进行合理限制也有利于社会组织更好地利用其经验和专业技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开展。另外,鉴于相关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并未作出活动地域的限制,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行为也往往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故不宜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作出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6.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7.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

一、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

8.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在司法纠纷中,享有的诉诸司法程序的充分利益。并确定司法纠纷对原告是否具有足够的影响力,使原告成为本案的合法原告。如果原告符合原告资格条件,并且有足够的利益受到司法纠纷的影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