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2024-05-19 05:37

1. 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先说一件对新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的张金柱事件。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大河报是国内首先对此事进行报道的媒体,8月26日,它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27日,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报的显著位置。此人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报对张金柱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个公安人员、还曾经是位领导,群众情绪更加激愤。大河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说,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当时正值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公安的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近几年来, 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的活跃与频繁, 一个名词越来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体审判” ,往往提出的佐证是张金柱临死前说过的那句话“ 我是死在记者手上的”。似乎是媒体左右了审判,但这只是媒体造成的错觉。
  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其实法官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记者则认为一切都应该公开,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而记者往往抓住这矛盾大做文章,此时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质疑。此外,一些涉及机密隐私的案件被报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表现三: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紧盯着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还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也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批评报道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实际报道过程中应视情节而决定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实效性。
  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和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
  对于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认为首先有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记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的惩罚制度。其次,对于做新闻监督记者的素质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并非法律白痴。

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2. 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

先说一件对新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的张金柱事件。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大河报是国内首先对此事进行报道的媒体,8月26日,它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27日,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报的显著位置。此人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报对张金柱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个公安人员、还曾经是位领导,群众情绪更加激愤。大河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说,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当时正值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公安的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近几年来, 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的活跃与频繁, 一个名词越来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体审判” ,往往提出的佐证是张金柱临死前说过的那句话“ 我是死在记者手上的”。似乎是媒体左右了审判,但这只是媒体造成的错觉。 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其实法官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记者则认为一切都应该公开,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而记者往往抓住这矛盾大做文章,此时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质疑。此外,一些涉及机密隐私的案件被报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表现三: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紧盯着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还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也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批评报道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实际报道过程中应视情节而决定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实效性。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和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 对于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认为首先有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记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的惩罚制度。其次,对于做新闻监督记者的素质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并非法律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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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比较下《南方周末》和《大河报》对同一事件的报道

以下展示我的作业,写的不好或者不准确的,欢迎批评指正

关于华西村老书记去世事件新闻:

南方周末标题《华西村老书记吴宝仁遗体告别仪式22日举行》

大河报标题《华西村老书记吴宝仁走了》

单从标题上看,南方周末更倾向于背景新闻和后续新闻的报道。而大河报更是新闻消息的报道。南周的语言更为简练客观,而大河报的语言更贴近人民大众的生活情感,符合大众情感归属。

南方周末对该事实的报道内容大概为吴宝仁的去世实事报道和吴宝仁的病情介绍以及吴宝仁个人的工作经历。内容比较丰富客观。有间接引语,可见其新闻来源广阔。

大河报对该事实的报道仅为消息报道。小标题为“他看到有人穷就心疼,最大愿望就是让穷人过好日子”这种语言风格平易近人,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更能感染大家。

 

关于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

南方周末标题:《职能转变:新一届国务院工作开局的关键》

大河报标题:《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列出时间表》

从标题来看,显然南周是做了深刻剖析来解读这个新闻,而大河报则是报道出这一事件。

从内容看,南周首先报道了会议这一事实,然后分三个部分分别剖析了此次会议关键问题。三个主题分别为:“确定时间表和任务书,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转变职能突破口,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让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多改革红利”对事件解读非常深刻。大河报着重将职能转变的时间表内容列举出来。评论性文字很少,基本没有涉及事件深刻剖析。由此也看出南周撰稿人的实力。

 

关于2012诺贝尔文学奖的报道。

南方周末标题《这18张椅子,决定着诺贝尔文学奖》

大河报标题《2012诺贝尔文学奖评选惊曝“中介门”丑闻》

从标题来看。南方周末对诺贝尔文学奖的评选将进行细致的解说,大河报则更注重于一个新闻的报道,爆出“中介门”的丑闻。以吸引大家的注意力,停留层面较浅。

南周对此篇新闻的报道有对诺贝尔文学奖的介绍,评选评委的介绍以及评选标准的诸多要素,背景材料客观而丰富,使读者更深的了解诺贝尔文学奖。其中有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新闻来源广泛而真实。大河报对此新闻的报道更多的停留在对“中介门”的报道,背景材料不够广泛,语言多来源于其他媒体的报道整合。对此事件进行了大概论述。

比较下《南方周末》和《大河报》对同一事件的报道

4. 马云龙的主要事迹

敢说敢做他是这么说了,他更是这么做了。1997年夏,河南省委宣传部组织了一个“学三讲”读书夏令营活动,组织全省“学三讲”中的青少年积极分子到香港、澳门游玩。可是大河报记者采访中却发现,30名营员中,居然有28人是省市县各级宣传部的官员,真正符合青少年身份的只有两人。这稿子发不发?编前会上,主导意见是“这是直接批评我们的直接上级,算了吧,不发了。”马云龙坐不住了:“这是好新闻,当然要发。”两下争执之际,马云龙当场操起电话,按了免提键,给当时的省委宣传部长林炎志家里打电话。他在电话里将稿子读完,林炎志静默片刻说,“宣传部也要接受舆论监督。我的意见是发出来。”第二天,这条破天荒的新闻在头版头条刊出。类似的事情多了,“马云龙一见好新闻就兴奋”、“马云龙做新闻,六亲不认”之类的说法开始传开。甚至有部下在办公室当着马云龙的面,半是玩笑半是感慨地脱口而出:“你就是一堂吉诃德!”马云龙闻听此言,哈哈大笑。“张金柱”事件回想起来,马云龙带领众弟兄打掉的最大一只老虎可能是张金柱,以至于直至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1997年8月24日晚上,郑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醉酒驾车,将苏氏父子撞翻,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父亲苏东海卷入车底,被张金柱的座驾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从这天晚上直到第二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马云龙贴身指挥记者江华等人,对此案做了4个月的连续报道。张金柱臭名远扬,大河报也因此名动全国,4个月下来,发行量一路飙升3倍。事业中的挫折但是,成也在兹,败也在兹。就在马云龙心无旁骛、带领部下步步向前之时,他的路也越走越窄。2000年12月25日,洛阳东都商厦一场大火,305人亡于火海。马云龙坐镇指挥,以《悲惨圣诞夜 横祸降洛阳》为题,当夜将这一重大新闻独家发出,受到有关方面批评;2001年2月27日,刊发《靓女包围医改会》,捅出中国医药界痼疾,某部门大为光火;2001年3月26日,转载新华社稿件《周口外商气得直哭》,被斥为“损害河南形象”;之后,他再也没有迈进大河报办公室的那个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