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2024-05-18 19:04

1.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1、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且不扣除法定费用标准)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被授予股票期权所得的企业员工通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收入都会高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并不排除企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当期的其他工资薪金收入低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可能,在计征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予补扣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35号文和902号文并未予以考虑。 
    2、按照35号文和902号文的规定,员工本人行权,购买股票,并按照行权时的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额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公司实行股票期权事先都设定了条件,如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等,所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份分摊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分别计算,不扣除费用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2.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关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的,规定月份是确定的单一的。但是当一个年度多次取得股票期权时,每一次月份数不同了,这个时候,要适用股票期权的计算公式,就涉及一个月份如何确定的问题,税法在这里引进了一个加权计算月份的公式,分子为各次所得乘以各次规定的月份数据进行加总;分母就是各次所得进行加总。这样,通过除法,体现出一个大致的月份数。

比如分两次行权,第一次行权所得的计算是很简单的您也理解,第二次行权,是计算累计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第一次行权的个税,就是第二次行权应纳的个税,两次行权的个税,就是总共应纳的个税。

假设2009年7月1日某内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A员工获得10000股(按价格1元购买)的配额,2009年8月1日,该企业实施第二次期权鼓励计划,A员工因为职位晋升,获得20000股(按照每股1元购买)的配额。2010年5月1日A某将第一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6元。当年6月1日将第二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8元。计算上述业务的个税。
『正确答案』
2010年5月1日: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50000元,适用税率按照50000/10=5000选择,即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应纳税额=(5000×15%-125)×10=6250元
2010年6月1日:则规定月份数=[(6 -1)×10000×10+(8-1)×20000×10]/ [(6-1)×10000+(8-1)×20000]=10
应纳税额={[(6-1)×10000+(8-1)×20000]/10×20%-375}×10-6250=28000元

3.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股票期权分为两种: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和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这两种股票期权有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计算股票期权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不用减去费用扣除标准,与当月的工资收入分别计算所得税。
  (1)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员工获得企业授予的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授予日不纳税,在行权日实际购买股票价格和当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就转让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则以转让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员工获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可行权日以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折扣方式购入股票期权,则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之后,转让该股票期权则属于转让财产行为,取得的净收入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转让的如果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在海外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4. 股票期权行权收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7000*汇率
规定月份数=1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现行的我国7级累计税率表确定。
应纳税额=(7000*6.25/12*10%-105)*12=3115元人民币

5.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6. 转让股票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探究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

 探究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
                          【  论文   摘要 】 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其税收风险应由行权人自行承担。对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以实际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行权后股票市价下跌不能作为其个税退税的依据。对股票期权收入个税的税收筹划应考虑长期激励效果和节税的统一,可采取合理选择行权日、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以及适当运用政策等方式。        【 论文 关键词】 股票期权;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日; 税收筹划               一、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特征       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缩写为ESO,下同)是近年来国内外流行的一种经营者长期激励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权收入由于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着、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公司经理人员的“金手铐”。相应地,经营者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纳税筹划问题也成为财税界需要重视和研究的新课题。       股票期权收入是经营者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为股东带来符合或超过其预期的报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时风险大的特征。如果说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一种财务契约关系,那么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说是经营者收益最不确定、风险最大的一种财务契约。当前,基于长期激励的ESO在经营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实施ESO计划的公司越来越多。本文拟结合股票期权收入的上述特征,对ESO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以及ESO收入的个税筹划进行分析探讨。       二、国外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税收规定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经成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国内税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两大类。       激励性股票期权是指符合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策422条规定的股票期权计划,此类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有严格的限制条件①,期权获授人能够得到优惠税收待遇。不符合税法该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非法定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在美国,对于实施激励性股票期权(ISO)的企业,作为期权获授对象的员工可以:       1.推迟税收。在股票期权赠与日,被授权人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价,个人按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且可延迟至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也就是说,从期权行权之日直到出售相应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纳税。       2.按照资本收益的税率纳税,而不是按照一般个人所得税率纳税。美国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9.6%。ISO的激励对象行权后在满足股票持有时间要求(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2年,距行权日1年以上)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按股票市场价格与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       一般来说,公司经理人员的收入都处于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激励性股票期权将其行权收益和行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一并作为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纳税,适用较低的税率,有利于降低经理人员收入的整体税负,体现了美国税制鼓励长期投资和重视对企业经理人激励的原则。       在ESO收益的税收征管上,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负责从员工的行权收益中代扣所得税并上缴税务部门。公司在年终须向国内收入局申报员工的所得和纳税情况,包括股票期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日本、欧盟各国等对股票期权征税的原则与美国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问题       (一)现行有关ESO个税征纳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规定,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应税所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时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标的股票数量       对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单独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此外,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持有股票通过国内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个人转让海外公司发行股票的所得征收20%的比例所得税。       (二)ESO个税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1.ESO收入的特性与纳税义务日的确定       现行税法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时实际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的差额认定为应税所得并征收个税,具有法定的征税依据。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持有的股票只是表面上有差价收益、产生了资本利得,但由于股票没有转让,资本利得并未真正实现,只是账面所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ESO个税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应考虑ESO收入的这一特性和现实情况,既有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与股票期权有关的时间概念有股票期权赠与日、股票期权赚取日、可行权期、行权日、标的股票出售日等。何红渠等人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背景和ESO收入的实际申报纳税情况作了分析,认为应以实际行权日作为ESO所得的纳税义务日。这里我们再结合ESO收入的特性进行讨论。  在ESO的实际行权日,行权人已经因为行权而获得了实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权的同时出售期权标的股票就可以变现这种收益。以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作为应税所得,有客观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易于确定;即使以后因为标的公司股价下跌而使行权人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也是一种风险损失,体现了股票期权高风险收入的特性,应由行权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因此造成国家的税源流失。因此,以实际行权日作为ESO收入的纳税义务日是我国最佳的现实选择。       2.税率与计税方式       股票期权收入是与受雇有关的工薪收入,考虑到雇员每月货币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应的费用标准(2 000元),所以,股票期权应税所得暂时可直接适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级累进税率,且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贫富分化以及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国家可在适当的时候专门制定股票期权的税收法规,适当调高税率,并辅以遗产税等共同调节过高收入。       由于股票期权收益一次性数额较大,故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时获得的行权价低于行权日股票公允市价的收益,参照职工工作期间的月份数,按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分摊到各月工薪中确定适用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       3.行权后股价下跌时应否退税的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在ESO的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获授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行权后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甚至跌破行权价,则已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退还给纳税人呢?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收入作为一种高风险收入,其所蕴含的风险包括税收风险理应由期权获授人自行承担。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就随意减少国家的税收利益,否则就失去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实际上,ESO授予对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员,他们既有能力影响标的股票的价格,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为自身的ESO收入节税。因此,ESO行权后股票市价下跌不能作为ESO收入个人所得税退税的依据。       四、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筹划       由上所述,以行权日作为ESO收入的纳税义务日,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加强个税征管的需要,而且体现了ESO风险收入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本节就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出几条建议。       1.选择适当的行权日进行税收筹划       ESO标的股票的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作为股票期权的获授人可在行权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行权日,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从而降低应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国内某公司实行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李先生在该计划中获得了5 000股股票期权,授权日股票价格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后(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后)以10元的价格购买5 000股该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0元。2010年10月29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5元,当天,李先生行权,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权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等于行权日股票市价与李先生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为(25-10)×5 000=75 000元。由于李先生持有期权的期间为16个月,分摊的月份数应为12个月。因此,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薪所得为:75 000÷12=6250元,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这项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权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缴。       税收筹划建议: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权,则他的工资薪金所得为:(20-10)×5000=50 000元.规定分摊月份数仍为12,按50 000÷12=4 166.67元,适用1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将行权购入的股票转让,获得财产转让所得为(25-20)×5 000=25 000元,这笔收益根据现行的法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纳税筹划,李先生减轻税收负担:10 500-6 000=4 500(元)。       :ESO获授人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选择标的股票市价较低的时候行权,降低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从而降低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至适用较低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       2.结合ESO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按照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差额的大小对公司高管行权时的应纳个税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行权时的个税额会大幅降低。同时,公司业绩对公司股票价格会有很大影响。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明确了将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原则。ESO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会导致ESO授予日当期及以后各个摊销期间公司账面业绩的下降,特别是当摊销股票期权费用的数额巨大、导致当期利润表出现亏损时可能引起公司的股价大跌,此时如果获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权,则可以大大降低由于ESO行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运用合适的会计政策,将ESO进行费用化处理并缩短费用摊销年限,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的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的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ESO行权收益之个税负担的目的。考虑到我国在短期内不会对ESO标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ESO的获授人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高涨时出让标的股票,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3.利用国家将来可能出台的ESO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对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后随着我国税制的完善,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出台,我国很有可能对于个人持有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其是否属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标的股票满足持有年限后的转让所得实施优惠税率等。企业决策层和股票期权获授人应及时把握税收法规的动态,为国家今后可能实行的对ESO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早做好税务筹划方案,以用好ESO的相关税收优惠。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对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ESO行权日、合理运用股票期权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权价与行权时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税收筹划既要有利于实现长期激励效应最大化,又能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      【】       [1] 李敏.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7):20-21.       [2] 蔡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118.       [3] 何红渠,肖绍平.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初探[J].证券市场导报,2002(3):66-67.       [4] 翟继光.企业纳税筹划优化设计方案[M].北京:出版社,2009:190.
  ;

探究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

8.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哪类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股息收入,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计算,如果是转让股权所得,则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