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不得抵销。这句话怎么理解?

2024-05-10 09:23

1.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不得抵销。这句话怎么理解?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这里的(二)说的是一般债权人通过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主动负担其债务,从而通过抵消权而变相获得个别受偿。
 换而言之一般债权人主动负担他人债务肯定是有偿的啊,而这种有偿就等于实现了个受偿。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不得抵销。这句话怎么理解?

2.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破产抵销权禁止

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下列情形不得抵消: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3. 资不抵债,欠债不还,申请破产,应根据哪条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申请破产: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资不抵债,欠债不还,申请破产,应根据哪条法律?

4.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严重亏损是指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执行中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可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以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公司破产重组流程
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如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仅规定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时导致清偿不能作为破产原因,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导致清偿不能实行破产的可能性,这种立法既不科学,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对此,在《破产法(草案)》中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取消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条件。
破产界限是法院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规定不予宣告破产的某些特殊情形。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2、3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5.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后申请破产,所欠债务怎么还?

刘海珍律师: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后申请破产,所欠债务怎么还?

6. 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如果资不抵债股东应该承担什么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三条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后申请破产,所欠债务怎么还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财产后按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无还款能力的债务不会追究到债权人,前提条件是股东出资真实、完整,而且没有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后申请破产后,应该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之后有多余的破产财产的,再按比例清偿所欠债务(即普通破产债权);如果没有多余破产财产的,终结破产程序,无需再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扩展资料: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如70万财产中,有属于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剔除该部分后,剩余部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进行债务清偿。
公司倒闭之后,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所欠的税款。前者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后者是要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债权的清偿留到了最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破产法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后申请破产,所欠债务怎么还

8. 债务人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否执行其在公司的出资?

我公司与个体户王某有业务往来,王剔二我公司货款川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讨,王一直不肯还债。。后我公司抗议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还款但王某已无多少财产可供执行我公司后来知道王在另一家公司有出资,出资额在4(.)多万元,我公司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出资,不知可不可以‘’答:你公叼小能申请执付厂某在他公山的川资首先,作为一个公司,其成立是按公司法设定数额而被迫解散或注销,这与公司法的立法目立的,公司成立之后,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背道而驰。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规定,在某些享有的是股权。本案中就是如此。王某的出资方面就是把公司的债务同个人的财产责任相区形成公司的财产,不再是王某个人的财产,因此别,把个人债务同公司财产相区别,对个人来讲,在法理卜要执行公司股东个人债务只能就其个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你公司可申请人所有财产执行。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无明确规执行王某个人的财产,在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定,但法理上应同上面解释。不能通过执行股东部债务时,对王某在他公司投资所得的股权收的出资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这样做是为了保护人,如股息,红利等作为执行标的,诉请法院强制公...... (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