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风险中,承包商的风险包括:

2024-05-19 13:08

1. 在建设工程项目风险中,承包商的风险包括: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类型中,承包商 风险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和微观经济情况;
(2)工程资金供应的条件;
(3)合同风险;
(4)现场与公用防火设施的可用性及其数量;
(5)事故防范措施和计划;
(6)人身安全控制计划;
(7)信息安全控制计划等。

在建设工程项目风险中,承包商的风险包括:

2. 对于承包商而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中没有风险的是( )。

【答案】C
【答案解析】对于承包商而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中没有风险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

3.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这12类风险点要注意防范!

1、合同双方主体承包方是否有资质,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的情形。是否必须经过招投标。2、工程承包范围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3、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条款是建设施工合同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80%的是造价纠纷,这就需要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引起足够的重视。应注意以下问题:(1)招投标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即是投标价、中标价;直接发包的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双方签约时协商确定的工程造价。(2)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应当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3)据2013计价规范具体条款需核实,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4)暂列金额是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5)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配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工作内容风险、工程量风险、单价风险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分配。4、工程款支付(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5、工期工期一般与建设方的整体规划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未来督促施工方工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一般会约定比较重的违约责任,所以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工期索赔、总工期等内容尤其重要。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定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注意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日历上的天数为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实践中真正的施工时间并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所以承包人须注意节假日时间的长短,以免工期过短。(3)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4)双方应明确约定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的情形,详细约定进行工期索赔的程序。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双方关于工期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在发生工期方面的事实时,可以有所依据的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6、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做出其他的定,如取得“鲁班杯”“钱江杯”等。(2)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承发包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填写,一般可以考虑填写为“合格,力争取得xx奖。如果约定取得xx奖,一旦承包人无法取得,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承包人是否能够获得工程价款,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是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方法,应注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程序,以免双方不提交验收报告或者拒绝竣工验收时产生争议。(3)竣工日期、工程的移交和接收与工期直接相关,最终反映为是否产生工期索赔,应注意当双方对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法律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首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其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最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8、争议解决(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2)但是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9、违约责任(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间及利息约定。(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3)对于逾期支付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可与延期同比例的约定。(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物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10、人员权限配置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 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11、工程顺延(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12、工程变更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____日内, 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____元以内不予计取,____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这12类风险点要注意防范!

4. 建筑施工合同应规避哪些风险,建筑工程投标存在哪些风险

一、建筑施工合同应规避哪些风险?
首先,要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适合的主体条件,包括资质、扣牌、等级、工程师、设计师、监理师、主体规模、承担的建筑工程范围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的规定,不合规的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其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导致纠纷不断。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而且涉及到的人员比较多,如果在管理上出现混乱,则必定导致纠纷和争议加剧。
再次,建设工程中的某些人员法律意识,尤其是在具体的施工方一方,他们在开始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自己一方的权利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自己一方权益受损时又会错失保护权利的最佳时机。
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诚信普遍较低,当承包人工程实施结束后往往会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的情况,从而导致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因此对于发包方要增加诚信机制建设和惩治力度的增加和规范。
另外,要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工作,在保证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增加违约责任的惩处力度,让建设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敢轻易违约,害怕违约。
此外,要加大建设工程的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提高专业素养和构建诚信和谐机制,共同努力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维护社会和谐,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
最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失信公示制度,让那些失信的企业无处可藏,避免后来的其他意向合作方上当受骗导致合法权益的损失以及纠纷的不断发生。
二、建筑工程投标存在哪些风险?
(一)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投标目的
1、业主重关系,轻实质
一部分代理公司因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联关系,它们以此关系招揽业务。有些业主看重这点试图通过它们拿到好的项目,最终导致招投标存在违法,项目文件存在严重瑕疵。
2、编制文件要留有余地
编制招投标要留有余地。有些业主在图纸还未了清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投标,如按照清单的方法要求承包人提供准确报价,则必然造成投标文件和前期准备先天不足。
3、忽视地质勘探
由于轻视地质勘探或未充分提示地质状况,往往导致地基大超过预算,并引起争议甚至造成亏损。
(二)低价中标和高价结算
由于招投标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同时也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单位喜欢低价中标、勤做签证、高价结算。这类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
1、清单计价尚未普遍实行
清单计价方法从2003年7月才开始实施,整个市场对该计价内容的理解、执行的深度、蕴含风险的认识不够,需要磨合、吃透才能熟练掌握。
2、施工单位有意低价投标
对于承包单位,低价投标既可以挤垮对手,也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签证变相加价结算从而获利。因此,要完全避免变更签证所带来的影响是不能可能的,只有把那些属于原来允许变更调整的事项和因为原来认识不够而导致变更调整的这些必要签证事项管理好,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控制签证风险。
(三)设计问题导致频繁变更
1、设计不到位
此风险不仅指施工图还未定稿就招投标,也包括那些已经报送建委审批,并且工程已经实施项目,在施工中才发现这并不是业主所设想的工程,而进行非常大的变更。这类变更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很差,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
2、频繁变更签证
工程的结算价款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预算造价中已有的价格;一是大量签证所确定的价款。如果因设计未完机而招投标,频繁变更必然涉及巨额的工程款。

5. 建设单位在什么合同中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法律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一般都会约定以施工图总价包干,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虽然有工程量清单,但是工程量清单可能会有漏项、或者计算有误,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哪里条件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则承包人的风险相对来小一些,否则的话,承包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符,而合同规定是按图施工,费用不予调整;2、施工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有变化,主要是材料价格上涨。3、有些固定总价合同规定,增加或减少一定比率的工程量,合同总价不变,如果设定此条款,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将有些分部分项不放在合同中,而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增加工程量。3、人工工资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_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_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_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_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单位在什么合同中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6. 对承包商风险大,适用于工期短的项目,应采用什么合冋?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扩展资料
合同所确定的固定单价为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脚手架搭拆费、工资性津贴、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代用、人工调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政策性调整、施工措施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清单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价格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单价合同

7.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有什么法律风险

合同交底工作未受重视带来的风险
合同交底工作应当是一切施工环节的基础,熟悉工程内容就是熟悉合同约定。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众多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毫不夸张的说,每一个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是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因此,合同交底工作应当置于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分项工程)的起始阶段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出现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完全了解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情形。因合同交底不力导致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工作人员仅凭以往的施工经验,而忽略了每个合同双方约定内容的特性,这样会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施工企业未按约履行合同,而导致对方(业主、分包商)向施工企业进行索赔;或者当对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施工企业亦未能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合同交底不力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兹举一例,以说明问题。笔者律师事务曾经向某高速公路工程提供法律服务,在对建设工程项目部进行工程履约法律风险检查时发现,总承包人(委托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哪些材料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扣款,但是项目部工作人员并未按照约定在工程计量时进行扣款,虽然分包人此时并未退场,但由于扣款的基础资料缺失,导致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扣款金额问题上发生争议。究其原因,居然是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所致,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哪些材料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扣款,合同交底工作未受到重视。
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合同的交底工作,使合同交底常态化、规范化,组织项目负责人、财务、物资、计量、技术等各个部门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交底,并把每次合同交底工作形成书面记录。


工程进度未按约完成带来的风险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迟延问题频频发生,已成为困扰众多施工企业的大问题,而“大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于处理工期迟延的约定,往往极大的偏向于业主一方,如双方约定:当发生工期迟延,业主有权按每日为单位,直接扣除施工企业较大数额的计量款。此外,施工企业能够延长工期的条件往往非常苛刻,有的承包合同干脆直接约定施工企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延长工期。
鉴于此,本文认为:首先,在合同谈判与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工期延误处理规则的约定高度重视,如合同条款过于偏向于业主方,即使业主不同意更改也应当提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通过多次谈判,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尽量争取合同利益。其次,在施工阶段,对非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做出说明,经业主书面签收,并保留相关证据(函件、收文登记等),同时,应及时形成工期顺延签证,作为将来出现工期延误纠纷时的索赔、反索赔的证据。能够成为索赔、反索赔的证据包括以下形式:(1)会议纪要、(2)来往信函、(3)指令或通知、(4)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6)工程照片、(7)气象资料、(8)各种验收报告。


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风险
分包商带来的风险。有的建设工程往往因为工程量巨大,需要将大量专业性质、劳务性质的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笔者律师事务所参与的某高速公路工程为例,该工程存在十余家专业分包商及劳务分包商同时在现场施工的状况,这就蕴含着大量的分包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由于分包商施工能力、资信状况参差不齐,遇到分包商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时,将导致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严重后果。
材料供应商带来的风险。在很多材料商起诉施工企业的案例中,法院根据工程项目的材料员所出具的收据或欠条判决由施工企业偿还材料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这些证据有可能与真实的供货情况及欠款情况是有差距的,甚至这些证据都有可能是伪造的。另外,有的材料供应商甚至利用与施工企业进行供货结算对账的方式,来改变原合同的诉讼管辖条款,例如,材料供应商在传真给施工企业的结算单中,增加了改变原《供货合同》管辖条款的文字内容,将受诉法院变更至材料供应商所在地,施工企业的材料员往往不予关注而直接盖章确认。
针对分包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风险,本文的建议是:首先,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其次,当分包商消极怠工、未能按工作指令完成工程量时,要及时形成书面证据(会议纪要、通知、影像资料等),严格依照合同予以扣款或罚款,并将扣款或罚款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分包商。当然,扣款、罚款的处理涉及到分包合同条款的设计,此并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再赘述。再者,对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及其施工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管控,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避免由总承包商对分包给分包商的工程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责任。
针对材料供应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风险,本文的建议是:首先,双方有必要在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须以项目负责人(或本供货合同指定的材料员,并将指定材料员的基本信息写进合同)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再者,在合同中,就协议管辖的问题,可进行类似如下条款的约定:双方若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方可生效。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算带来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算的风险,一般而言是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所埋下的隐患,但在合同履行阶段会全面爆发出来。因施工企业有专门的预算人员,故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项、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
施工企业一旦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应首先分析造成漏项及错算的具体原因,这是工程索赔成功的关键。比如,由于业主提供的图纸存在标注不明,或者说图纸与文件存在误导之嫌,施工企业仍然可以据此提出部分索赔要求。
以笔者律师事务所曾经提供法律服务的某公路工程为例,施工企业进驻现场后发现,某路段由于成本控制原因无法进行土石方爆破开挖,而采用机械破碎开挖则能够实现利润目标,但施工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漏算了此分项工程,未申报本路段机械破碎开挖工程的价格与数量,业主拒绝进行变更并追加价款,施工企业可能会承担高额的损失。然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外,在施工区域仍存在文物的,基于保护文物而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而施工路段附近确实存在寺庙等文物建筑,若采用爆破方式施工,文物存在毁坏风险,因此,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应当采取非爆破的方式进行施工。据此,笔者律师事务所提出,施工企业进场后发现该路段附近坐落有寺庙等文物建筑,而业主在向施工企业提出的图纸和文件中未对此处存在的文物进行明确标注,业主对工程量清单漏项负有责任,因此采取机械开挖方式施工的所需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此外,施工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谈判地位来降低风险。在上述实例中,笔者律所还发现,发包方本身在移交工作面时存在延迟,造成了施工企业一定的窝工损失。因此,在就上述工程量漏项问题进行协商时,施工企业也充分利用“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工作面造成窝工损失”这一筹码与业主进行谈判。但是,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当尽量注意方式方法,否则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并导致在以后的工程中难以继续合作。


项目经理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带来的风险
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大、工作人员众多,很多施工企业往往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赋予项目经理较大的管理权力。项目经理责任制已经成为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内部管理模式。从某种角度上讲,此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但因为项目经理或者由于其个人利益有时与单位利益并不一致、或者其自身法律素养不高等原因,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会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项目经理对外私自进行的交易行为很容易被法院认定是施工企业的交易行为,判决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此种风险已然成为施工企业的“隐形杀手”。具体而言,如项目经理在未获得施工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付款、借款、签署结算协议等等,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能均由其所在的施工企业来承担。甚至有少数项目经理与借款人、供货商等进行恶意串通,以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将其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了施工企业。
对此问题,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限定项目经理的权限。项目经理的施工代表人地位与权限本身就来源于施工企业的授权,因此,从源头上来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需要从授权内容上对项目经理的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和限制。首先,应做到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在施工开始前,即将该授权委托书送达至发包人、分包商、供货商等单位。其次,可以做到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施工企业不希望或不适宜由项目经理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的修改与变更、重大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合同(分包、材料供应、设备采购)的签订、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等。再者,由于项目经理势必在对外的往来中需要使用到印章,在一般的业务活动所必须使用的印章中,可以刻有“不得用于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无效”等字样。

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整个项目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着手实施,而每一个阶段又有其显著地特点和需要着重注意的地方,有的项目建设过程历时很长,也就难以避免地会发生许多变化,其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施工企业、工程咨询单位等多方进行不断的分析,从而进一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有什么法律风险

8. 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风险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摘要】
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风险有哪些?【提问】
您好【回答】
暴风雨天气,雷阵雨天气以及疫情影响【回答】
等这些外界因素造成的,都是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回答】
谢谢【提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回答】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回答】
这边还给您发送了一下其他风险,您可以看一下哦【回答】
不客气的亲【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