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2024-05-18 23:37

1. 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3万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大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所以该项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合法。因为公司法第51、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三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必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可设可不设)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资形式合法。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规定。另一方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三人的货币出资为20万,比例约为33%,超过了30%,因此出资形式合法
(注:非货币出资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可以货币计量、可以转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名称、商誉、姓名等,即使这些符合那两个特征也不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4、公司设立有效,因为它符合了出资形式等要求,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丙也已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拟设立公司的临时帐户,所以设立有效。
5、甲应承担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1)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要对其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瑕疵的,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总的来说,甲应该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资本填补责任,若因为出资不足而导致公司受损的应相应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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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2.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请帮忙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的董事长违反了公司章程,但是其为法定代表人,有公章、有个人签章和真实签名,所以商业银行有理由相信这就是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董事长赔偿甲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公司法的案例,求帮忙分析,谢谢

你好,你的情况实际就是股东权利问题,具体怎样需要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总的来说《公司法》的下列条款对你会有所帮助,请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以电话联系。 
纵横法律网 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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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分析,《公司法》

答:
(1)集团公司可以作为被申诉人,应当承担娱乐中心筹建期间的签发工资的责任。
理由: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娱乐中心在营业执照为批准下来前,法人并为设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用工主体。
第二、刘某系通过集团公司办理了录用手续,且娱乐中心系以集团公司对外经营,因此,刘某与集团公司办理了录用手续,且为集团公司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集团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
第一,如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则仲裁委应当裁决(一)刘某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某年某月某日解除;(二)集团公司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三)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四)支付刘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其中7、8月份补一倍,9-次年5月两倍)
第二,如劳动者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要求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 公司法的案例,求帮忙分析,谢谢

你好,你的情况实际就是股东权利问题,具体怎样需要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总的来说《公司法》的下列条款对你会有所帮助,请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以电话联系。 
纵横法律网 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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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案例分析,知道的看一下吧!

(1)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因此股份公司董事欲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必须书面委托,而不能电话委托。
(2)符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由于事件发生在2003年,因此对此应适用2006年前的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当时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董事会的做法合法。
(4)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此决议。

7. 公司法案例分析 在线等答案

1、丁一起管理入伙有效,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只要能彼此达成一致都可以。2、甲放弃的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赔偿费由乙方丙方丁方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甲方已经推出了合伙,并且得到了其余三方的一致同意。

公司法案例分析 在线等答案

8. 求达人解答公司法中的案例分析。不要复杂答案,请不要复制等,回答优秀绝对增加奖赏,谢谢

1、B公司未能向A公司按期交货,已经违约,因为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已做出约定。2、B公司未能按期交货,以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的货物交付,也构成违约,因为买卖合同中对货物品质已做出约定。3、A公司拒收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应该留下B公司违约的证据,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向B公司要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