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2024-05-19 01:21

1. 简述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金融法的立法体系如下:1、金融机构组织法;2、外汇管理法;3、票据法;4、证_法;5、信托法;6、保险法。金融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1、主体,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包括国家、国家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2、客体,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金银以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简述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2. 什么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3.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什么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我国的金融体制在融资方式上实行的是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次,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银行与企业双方签订协议,金融体系主办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解决企业大部分合理的资金需要,同时对企业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企业所需资金主要靠银行贷款.发展前景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金融体系状况是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体系证券市场刚起步规模小,功能初步显现,金融体系从起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金融体系扩大和规范证券市场,金融体系创造市场和社会督导公司的环境和条件。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什么

4.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一、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二、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5. 金融体系的内容

金融体系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1)金融调控体系既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健全传导机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调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包括利率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支付清算系统、金融市场(货币、资本、保险)的有机结合等。(2)金融企业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也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革、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等。(3)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制)包括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银行、证券、保险及与央行、财政部门)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4)金融市场体系(资本市场)包括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拓展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机构投资者,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稳步发展期货市场。(5)金融环境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金融体系的内容

6. 金融法是什么?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7. 金融体系的构成是怎么样的?

金融体系由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构成。
在一个经济体中,假如不存在为这个经济体所承认的现实的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和支付手段统一体的货币,则无从设想金融体系的存在。
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可以说是金融体系赖以展开的基座平台。有的分析并不把这一构成要素列入金融体系之内,而是把它视为金融体系借以存在并无需加以论证的前提。

融资:人们常常把融资的两种形式(直接融资与间接融)分别与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挂钩。金融市场是直接融资领域,金融中介是间接融资领域。
虽然现实生活要复杂的多,但无论如何,要在自有的资本之外融资,不是找金融市场,就是找金融机构。换言之,这两者是构成金融体系实体的两个互补的部分。
极其常见的说法是,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所构成。

金融体系的构成是怎么样的?

8. 请问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四、有效监管原则
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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