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4-05-05 05:30

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股权激励概念      股权激励是企业的股权或者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员工,使他们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经营风险,激励员工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贡献力量。二、股权激励模式      1、干股      2、虚拟股股票      3、股权期权      4、限制性股权      5、期股      6、其他(股权增值权等)三、法律风险      1、目前主流观点是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股权激励协议需要专门签署,股东身份和劳动者的身份需要清晰界定,不建议将股权激励条款并入劳动合同中。      2、股东资格只能主动放弃,不能被强制剥夺。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强制退股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有关抽逃出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3、股权激励有效期不应超过劳动合同履行期限,避免不必要纠纷。      4、涉及国有企业,需要遵照国家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避免触及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并不是所有的非上市国有企业都可以做股权激励,国家有专门的规定。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有其自身特点,例如:核心员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等。      6、股权激励避免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筹集资金的对象、用途、范围等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四、股权激励有关的几个要点      1、需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所处发展阶段,为企业量身定做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必须有助于企业战略达成。      2、股权激励需建立在企业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尤其是与绩效、薪酬有关的制度建设。      3、股权激励需考虑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及公司股权融资计划。      4、股权激励切记搞平均主义,股权激励的对象务必是有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核心人才。      5、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需防范法律风险、做好税务筹划。      6、股权激励不是分钱方案,必须站在企业发展视角,统筹规划。五、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3、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2. 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个税递延纳税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依据文件:递延纳税(财税【2016】101号)(一)优惠的激励类型以下这几种激励类型,可以享受优惠:      (1)股票期权;      (2)股权期权;      (3)限制性股票;      (4)股权奖励。(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纳税一般是这样操作的:      (1)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      (3)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适用条件享受递延纳税一般需要什么条件呢?可以看一看下面几条:条件1:适用范围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      1、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计划中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条件3:激励标的      1、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例外: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2、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条件4:激励对象      1、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2、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3、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4、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条件5:持有期限      1、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自行权日持有满1年;      2、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解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     。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条件6:股票(权)期权行权期限      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条件7:股权奖励行业限制(只有股权奖励这一激励形式有此限制)      1、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2、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四)总结来说我们来总结一下:      1、取得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转让时,各形式成本的确定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按实际 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成本为零

3. 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员工股权奖励,请问员工获得这部分股权奖励时缴纳个税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员工股权奖励,请问员工获得这部分股权奖励时缴纳个税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4.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十五条举措,涉及股权激励的是第十条。这条举措要求企业只要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就应该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该在2021年底之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上需要详细列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和可行权日等,由此看来这是一个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的报告表。
69号文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另一方面,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
但是资料报送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已产生应税所得,所以发生应税行为之后企业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在此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需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各项税务报送要求和纳税申报要求,降低合规风险。

5.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十五条举措,涉及股权激励的是第十条。这条举措要求企业只要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就应该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该在2021年底之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上需要详细列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和可行权日等,由此看来这是一个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的报告表。
69号文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另一方面,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
但是资料报送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已产生应税所得,所以发生应税行为之后企业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在此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需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各项税务报送要求和纳税申报要求,降低合规风险。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6. 上市公司个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有何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7.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如何计算?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那么,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现举例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一】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如何计算?

8.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将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转让出去发生利益所得,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即即便是股权转让所得中包含税后利润,也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当然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分配,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利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股权的收入总额减去股权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_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_,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印花税。非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是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并且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小规模纳税或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政策。
四、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会涉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