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

2024-05-10 03:07

1. 企业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内的企业,以外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安排的基本情况。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5)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建议境外融资境内的企业在最新一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文件。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境内企业的贸易,在过去三年的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发展过程中,(3)企业内部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方式和法律安排后续融资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居民到其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关系的节目;⑤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范围内的居民,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简报境外融资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和备忘录的指令。过渡贷款融资,应该说明的融资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定价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这两个阶段的融资计划,一起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海上利益,合法取得的和现有的外国利益的描述。⑦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海外投资的原因和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说明;计划,并传送回的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6,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七,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备注:3-7验原件留一份的公司印章的印记

企业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

2.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如何办理?

准备一下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办理

   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  书面 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2、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人的,提供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                    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6、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会出的,提供相关文件及会出凭证

   7、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3.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4.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9.《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      审核材料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审核原则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在为境外投资标的企业做主体信息登记时,应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一栏中的企业。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最终目的公司包含名称、所在地、中方投资额以及出资方式在内的相关情况。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除开办费之外的大额资金需提供境内机构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及合同等证明文件。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境内机构到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等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以片名作为境外项目的名称。      6.境内机构对境外单一企业进行的、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如在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规框架下获得了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办理外汇登记。      7.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境外企业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3.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4.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项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5.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需追加投资的,参照本项指引办理,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6.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7.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变更登记办理。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3.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涉嫌汇回非法资金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6.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4、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对于境外投资近些年来逐渐的兴起来了,对于境外投资我们国家的很多企业都会有涉及到,境外投资就是对我们国家之外的国家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投资然后获得一定的利润。我们大家也都知道每一个国家的货币都是不同的,那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何规定?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内的企业,以外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安排的基本情况。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建议境外融资境内的企业在最新一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文件。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境内企业的贸易,在过去三年的财务状况;      2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发展过程中;      3企业内部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      4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方式和法律安排后续融资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居民到其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关系的节目;      5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范围内的居民,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      6计划融资,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简报境外融资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和备忘录的指令。过渡贷款融资,应该说明的融资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定价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这两个阶段的融资计划,一起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海上利益,合法取得的和现有的外国利益的描述。      7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海外投资的原因和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说明;计划,并传送回的方式的可行性分析。4、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对于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规定和部门划分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是有企业的,然后就应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提交外汇登记申请,然后相关部门会给你一个登记表格,然后我们如实的按照表格规定的来填写就好了。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第四条 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第五条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账号、账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第七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第十条 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第十一条 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应当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②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从1997年起取消单独的外汇年检,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邮政编码:企业地址:开业时间:营业执照注册号:外汇登记证号:企业规模:合营期限:经济类型:企业类型:所属行业:隶属部门:主导产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临)工总数:财务主管:财务主管理电话:主办会计:主办会计电话:注册地外汇局:外汇结算账户核定总额(万美元):合 营者中 方 外 方 投资总额(万美元) 注册资本(万美元) 其中外方%投 资方式 现金(万美元)设 备工业产权场地使用其它中方     外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

对于境外投资近些年来逐渐的兴起来了,对于境外投资我们国家的很多企业都会有涉及到,境外投资就是对我们国家之外的国家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投资然后获得一定的利润。我们大家也都知道每一个国家的货币都是不同的,那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何规定?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内的企业,以外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安排的基本情况。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建议境外融资境内的企业在最新一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文件。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①境内企业的贸易,在过去三年的财务状况;
②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发展过程中;
③企业内部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
④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方式和法律安排后续融资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居民到其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关系的节目;
⑤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范围内的居民,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
⑥计划融资,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简报境外融资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和备忘录的指令。过渡贷款融资,应该说明的融资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定价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这两个阶段的融资计划,一起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海上利益,合法取得的和现有的外国利益的描述。
⑦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海外投资的原因和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说明;计划,并传送回的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4、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对于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规定和部门划分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是有企业的,然后就应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提交外汇登记申请,然后相关部门会给你一个登记表格,然后我们如实的按照表格规定的来填写就好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