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2024-05-18 18:03

1. 诈骗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诈骗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2021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科学,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损失的财务是经过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察、预审、提起公诉前的阶段进行追赃;第二,在法院立案后法院审理前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是否能赔偿还是未知数。

诈骗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2. 诈骗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起诉状。它们的不同之处只在于造成物质损失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前者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后者一般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表现在文书制作内容上,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别。其基本内容包括: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名称、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如果属单位、法人,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代理律师应当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2)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是结合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和大小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书写诉讼请求时,要条理清楚,有法有据,不可随心所欲。
(3)基本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里,书写人要详细写明造成自己物质损失的原因,即详细的犯罪行为及其侵害过程与物质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关键性的事实和情节,不得吝惜笔墨或者干脆略去。本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核心。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5)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也是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时应重笔描绘的地方。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移植,原告人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表现,即是在诉状中写明有关证据情况,包括证据名称、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6)附项。主要是交待该诉状副本的份数。

3. 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诈骗案中往往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诈骗案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只有在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才会启动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的,原告才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状

4.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法律分析:民事起诉的模板各大网站都有相关的,民事起诉书中的首先要写好自己的基本信息,首要的姓名、出生年月等都得写,其次就需要写刑事中相关的人员和刑事的责任都要写明清楚的,还要起诉的理由和相关的赔偿费用的,我国刑事带民事的起诉状都大概注意的就是这样了,相似的太多重点注意该几点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诈骗案中往往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诈骗案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赔偿的规定
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导致丧失能力或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个人诈骗罪带民事诉讼钱可以追回吗
个人诈骗罪带民事诉讼钱不可以追回。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诈骗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诈骗案

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诈骗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2021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科学,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损失的财务是经过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察、预审、提起公诉前的阶段进行追赃;第二,在法院立案后法院审理前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是否能赔偿还是未知数。

7.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怎么写

一、诈骗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系被害人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某某,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滨中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判决及刑事量刑方面,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民事判决部分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2、三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尤其是被告人商某某是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行凶者,一审判决其7年有期徒刑,使生者痛苦,死者不安,三被告人拒绝赔偿被害人分文,穷凶极恶,罪不可恕,对于一审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075196.6元,丧葬费13203.5元,医院抢救费、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属于错误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乘以20年计算计:326100元,死亡赔偿金15584.5元,并且被害人母亲已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之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22014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
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魏某某无期徒刑、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轻,被告人魏某某属于成年人,又是该杀人案件的教唆犯,又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理由,中国古代法律就讲究“律有明文,杀人者死”,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定情节的情况下,不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坚决不服,滨州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属于量刑畸轻,尤其是被告人商某某作为杀人案件的直接行凶者,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却只换回了几年的徒刑,请求人死去儿子的生命难道就如此不值钱,人的生命难道就如此的轻视。更为可恶的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分文未予赔偿,更证明三被告人穷凶极恶,罪大恶极,论罪当诛,不可饶恕。滨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放纵了罪犯,使被害人含冤的在天之灵难以瞑目,使被害人父母没有得到任何的精神慰藉,被害人父母作为请求人坚决不服,希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伸张正义,依法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某某、苏某某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怎么写

8.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诈骗案中往往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诈骗案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