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先生说的话能准吗能相信吗?

2024-05-06 22:19

1. 八字先生说的话能准吗能相信吗?

这是文化,本来有准的,得需要自己鉴别。一是不忽悠,二是较为客观和有方向性,而没有结论,因为命本来就没有结果。三是指导上不骗人。 毕竟命是时空自由组合形成,运是事物潜在影响发展规律,冥冥之中有一股发展方向力在随着时空轴发展,所以是弄人的,也是人的各条运势,也叫潜在作用规律,可以受自然与社会的自由组合系统影响不同,并且相互作用,与时间和空间等有关,二是每时每刻的人在不同地域的人都会不一样,这种事情需因人而异。三主要是找到对应时空来做趋吉避凶。也可查看知道主页。所以综上应该是命理和占卜共同来进行借鉴了解之后趋吉避凶较为稳妥。这也是有的人算的准的原因,文化不会骗人,只有人才会骗人啊。要说有什么决定那就是天时地利人和。这样讲的话,也许能更明白。

八字先生说的话能准吗能相信吗?

2. 为什么资金对于一家股份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所有者来说是资产而对公司来说是负债?

是从资金的来源角度来说的,普通股股份对于投资者来说是用现金进行的一笔投资,因而是资产;而对于公司来说,这是一笔从投资者那里“借来”自己发展的一笔资金,因此可以理解为“负债”。更为正确的说法是“净资产”,区别于银行借款而言的。你可以参考一下基础会计学。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3. 我是一个刚准备投资股票者。

一、 如何看大盘 

各证券公司一般都有大盘显示,详细地列出了沪深两地所有股票的各种实时信息。我们要掌握市场的动向,首先就应该学会看大盘,通过这一方式入市操作。 

首先在开盘时要看集合竞价的股价和成交额,看是高开还是低开,即是说,和昨天的收盘价相比价格是高了还是低了。它显示出市场的意愿,期待今天的股价是上涨还是下跌,成交量的大小则表示参与买卖的人的多少,它往往对一天之内成交的活跃程度有很大的影响。 

然后在半小时内看股价变动的方向,一般来说,如果股价开得太高,在半小时内就可能会回落,如果股价开得太低,在半小时内就可能会回升。这时要看成交量的大小,如果高开又不回落,而且成交量放大,那么这个股票就可能要上涨。 

我们看股价时,不仅看现在的价格,而且要看昨天的收盘价、当日开盘价、当前最高价和最低价、涨跌的幅度等,这样才能看出现在的股价是处在一个什么位置,是否有买入的价值。看它是在上升还是在下降之中。一般来说下降之中的股票不要急于 

买,而要等它止跌以后再买。上升之中的股票可以买,但要小心不要被它套住。一天之内股票往往要有几次升降的波动。你可以看你所要买的股票是否和大盘的走向一致,如果是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盯住大盘,在股价上升到顶点时卖出,在股价下降到底时买入。这样做虽然不能保证你买卖完全正确,但至少可以卖到一个相对的高价和买到一个相对的低价,而不会买一个最高价和卖一个最低价。 

通过买卖手数多少的对比可以看出是买方的力量大还是卖方的力量大。如果卖方的力量远远大于买方则最好不要买。 

现手说明计算机中刚刚成交的一次成交量的大小。如果连续出现大量,说明有很多人在买卖该股,成交活跃,值得注意。而如果半天也没人买,则不大可能成为好股。现手累计数就是总手数。总手数也叫做成交量。有时它是比股价更为重要的指标。总手数与流通股数的比称为换手率,它说明持股人中有多少人是在当天买入的。换手率高,说明该股买卖的人多,容易上涨。但是如果不是刚上市的新股,却出现特大换手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则常常在第二天就下跌,所以最好不要买入。 

涨跌有两种表示方法,有的证券公司里大盘显示的是绝对数,即涨或跌了几角几分,一目了然。也有的证券公 司里大盘上显示的是相对数,即涨或跌了百分之几。这样当你要知道涨跌的实际数目时就要通过换算。 

另外,在公司分红时要进行股权登记,因为登记日第二天再买股票就领不到红利和红股,也不能配股了,股价一般来说是要下跌的,所以第二天大盘上显示的前收盘价就不再是前天的实际收盘价,而是根据该成交价与分红现金的数量,送配股的数量和配股价高低等结合起来算出来的,在显示屏幕上如果是分红利,就写作DRXX,叫做除息;如果是送红股或者配股,就写作XRXX,叫做除权,如果是分红又配股,则写作XDXX,叫做除权除息。后面两个字是公司名称的缩写,例如“DR青啤”,“DR长虹”。这一天就叫做该股的除权日或除息日(除权除息日)。 

计算除息价的方法比较简单,只要将前一天的收盘价减去分红派息的数量就可以了。例如一只股票前一天的收盘价是2.80元,分红数量是每股5分钱,则除权价就是2.75 元。 

计算除权价时如果是送红股,就要将前一天的收盘价除以第二天的股数。例如一只股票前一天的收盘价是3.90元,送股的比例是10:3,就是用3.90元除以1+3/10,也就是除权价为3.9/1.3=3.00元。配股时还是把配股时所花的钱加进去。例如一只股票前一天的收盘价是14元,配股的比例是10:2,配股价是8元,则除权价为(14X10+8X2)/(10+2)=13元。经过一天的交易,如果当日收盘价的实际价格比算出来的价格高,就称作填权,反之,如果实际收盘价比计算出来的价格低,就称作贴权。这往往与当时的市场形势有很大的关系,股价上升时容易填权,股价下跌时则容易贴权。在市场形势好的时候人们往往愿意买入即将配股分红或刚刚除权的股,因为这时容易填权,也就是说,股价很 容易在当天继续上涨,虽然收盘时可能看上去股价比前一天低,而实际上股价却上涨了。 
二、K线图 

在股市分析中最常用的一种图就是K线图。它是通过对一段时期内股价变动情况的分析来找出未来股价变动的趋势。 

K线图由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组成。 

作图方法如下: 

在坐标纸上先给出坐标,左边是高度,底下是时间。在当天的位置上开盘价处画一条横线,收盘价处也画一条横线,再将这两条横线用两根竖线连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小方块。如果开盘价比收盘价高,称为收阴,这条K线称为阴线。可以把这个小方块涂成蓝色或黑色。如果开盘价比收盘价低,称为收阳,这条K线称为阳线。可以把这个小方块涂成红色,也可以不涂颜色,留出空白。然后找出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点,将这两个点和小方块的横线的中点连接起来。如果这条连线在小方块的上方就称为上影线,如果这条连线在小方块的下方就称为下影线,也有时两个价格重合,即开盘价或者收盘价同时也就是最高价或者最低价,有一边就没有影线,称之为光头线或光脚线。那个小方块称为实体。 

如果我们将每天的K线都画在一张图上,则称之为日K线图,同样也可以画出周K线图和月K线图。在电脑软件的帮助下,在计算机中我们还可以看到5分钟、15分钟、30分钟和60分钟的K线图。 

通过对K线图的实体是阴线还是阳线,上、下影线的长短等的分析,常可以用来判断多空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后市的走向。 

一般来说,阳线说明买方的力量强过卖方,经过一天多空双方力量的较量,以多方的胜利而告终。阳线越长,说明多方力量胜过空方越多,后市继续走强的可能性就越大。 

相反,若是收成阴线表示卖方力量强过买方力量,阴线越长,说明空方力量胜过多方越多,后市走弱的可能性就越大。 

不带上、下影线的K线为光头光脚的K线,这在股市上比较少见。它说明股市从开市到收市一路走高(或走低),后市自然一般将继续沿此方向前进。与此类似的是光头阳线和光脚阴线,至少说明了收市前一方占了绝对优势,第二天继续占优的可能性极大。 

如果说不带影线的K线说明一方占了绝对压倒优势,上、下影线的长度则说明了多、空双方斗争激烈的程度,影线越长,斗争越激烈。这时我们须将实体与影线结合起来看。 

阳线带上影线,说明多方胜利得来不易,虽然暂时取得胜利,继续上升有困难。 

阳线带下影线,说明多方虽然企图上升,但以空方的胜利而告终。自然后市下降的可能性大。 

阴线带下影线,说明卖方势力在减弱,虽然买方末能战胜卖方,但再下跌已可能性不大。 

自然我们还需比较影线与实体的长短,上影线、实体、下影线中哪一段越长,则其影响就越大。 

小阳线和小阴线的影响就不如大阳线和大阴线的影响来得大。 

当K线的实体由于开盘价与收盘价相等或十分接近而变得很窄,而上影线和下影的长度也差不多时,我们通常称之为十字星,这是多空双方力量暂时取得平衡的结果,因而往往是转势的前兆。但也有时只是上 升或下跌过程中一个暂时的停顿。这时我们就必须把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K线放在一起来观察了。 

如十字星出现在连日上涨之后就可能是下跌的信号,而如果十字星出现在连日下跌之后就可能是上涨的信号。 

如果K线的实体很窄,而影线的一侧很长,构成霸”字形,也和十字星一样,常常是转势的信号。 

在实际分析中我们常常要研判较长一段时间K线图的走势,来找出其可能前进的方向。 

周K线图在分析股市上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一天的走势容易受人为操纵所影响,而庄家要操纵周K线要困难得多,所以周K 线有比较高的 准确度。 

如果两根并列的K线在价格上不连续,即一根K线的最高价比另一根 K线的最低价还低,这种现象称之为跳空,价格上断开的部分称为缺口。 这是股价变动大的表现。在股价上升或下降的过程中出现缺口常会使原来的趋势变得更加强烈。在有重大利空或利好消息时,尤其容易出现大的跳空缺口。 

通常认为跳空的缺口总要补上,就是说,上升时留下的缺口会由股价回落来补上,下跌时留下的缺口由股价反弹来寂上。实际上这并不是绝对的,长时间不补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这显示股价在该方向上有 强大的动向。 

尤其要注意的是岛形反转,即在一个向上(或向下)的大跳空缺口之后不久又出现一个向下(或向上)的大跳空缺口,这是股势强烈反转的信号. \ 
威廉指数(%R) 

1. 威廉指数是利用振荡点来反映市场的超买或超卖,可以预测循环周期内的高点和低点,从而提出有效的信号来分析市场短期行情走势的技术指标。 

2. 威廉指数的基本研判(一般用10天的威廉指数) 

(1) 当%R高于80时,市场处于超卖状态,行情即将见底,此时为买入时机,故80横线一般称为买入线; 

(2) 当%R低于20时,市场处于超买状态,行情即将见顶,股价涨幅有限且极可能回跌,此时为卖出时机,故20横线一般称为卖出线; 

(3) 当%R因超卖向上爬升,表示行情可能转向,一般情况下,当%R突破50中轴线市场会由弱转强,此时可以追买; 

(4) 当%R由超买向下滑落跌至50中轴线,表示市场跌势加剧强以追卖; 

(5) 市场有时超买后还可超买,超卖后仍可超卖; 

(6) 使用%R时最好能够同时使用相对强弱指标配合验证。 




太多了不好贴,你自己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的! 
http://bbs.gutx.com/900080~6/23399214_23399243.htm 
就是介绍怎么看大盘的了。

我是一个刚准备投资股票者。

4. 股市上的胜家往往是股票发售者对吗?意思是说:股市上赢利的往往是股票原持有者,也就是上市公司了。

所谓股票的发售者一般指的是公司的创始人,以及部分早期入股的人。他们不叫发售者,应该叫发起人。由于入股的时候很多人是1元一股的(即使后期入股的人价格高点,由于持有时间长,通过分红等方式,成本也是很低的),所以在企业上市后他们一般都大幅获利。
当然,即使是上市公司,也有倒闭退市的可能,这些原始股东一样能赔的卖裤衩。只不过中国搞的是审批制,企业上市难度很大,所以上市公司这个上市资格就很值钱,即使公司严重亏损,亏到资不抵债,卖这个“资格”也能大赚一笔。所以在中国原始股东基本上是没有亏损可能的,您说的那句话是对的。

股票原持有人和上市公司是两个概念。股东是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5. 请说得准确简易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股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 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 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 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 理。 
第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 
第一款规 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 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 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 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 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 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六十七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 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 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国家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 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 产所有者的权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 务。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请说得准确简易一些

6. 本人说普通话字音还算准 可说起来就是没那股正宗的味道 想转行做主持 练好普通话势在必行 请高人指点

本人在高校从事普通话的教学与测试十多年,感到说一口一般水平的普通话并不难,难得是说一口标准流利的普通话。后者主要的难点不是纠正语音错误,而是纠正很细微的语音缺陷,要求具有很强的语音分辨能力——这个需要语音知识作支撑,来监听自己的语音,发现问题自我纠正,才能进步。不然,年复一年,原地踏步。但是,能力靠训练,需要有人经验的人当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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