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求大神指点

2024-05-20 04:18

1. 合同法案例,求大神指点

您好:
 
  1、甲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不可以。
  依据:《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此处为“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
  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可以
  依据:《物权法》
  第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乙公司应该先要求甲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不足偿还债务的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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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求大神指点

2. 合同法案例分析求助各位大神

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的意向都已经一致,并且订立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2条,合同订立签署的时候,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
这种情况并不适用合同法第66条内容。因为第66条内容的重点,在于“逾期”二字。而房产余款以及交房日期在5个月之后,是属于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并不算逾期。
逾期指的是超出约定日期。而合同法第66条,说白了,就是不支持违约一方的主张,保障利益受损的一方。逾期交付,违约一方就是卖方,逾期付款,违约一方就是买方。

3. 大神求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案例1.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来源于:深圳律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案例2.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来源于:上海律师

大神求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4. 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解答!

  (1)
  有效成立。双方自愿达成合同,且无违法内容,合同自然成立
  (2)
  有依据。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乙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乙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3)
  有依据。乙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同时甲方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4)
  如果违约金数额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照司法解释高于实际损失的30%,视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5. 合同法案例分析,请帮忙,我要交功课呀!

该商业广告是要约。
商店以男式车不卖给女士为由拒绝销售的做法,是违反要约规定的。
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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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很急 帮帮忙啊 谢谢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诉讼,一是甲公司诉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丁公司诉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两个诉讼的争议焦点是相同的,即佳美公司和甲公司,佳美公司和丁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决了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佳美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本案例所涉两个诉讼都是请求之诉,可从当事人的请求权入手,分析该请求权的基础以确定是否应支持.要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否应支持,首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其次再来分析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
  (一)事实分析
  本案例中,我们先看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佳美公司向四家公司所发出的函,只是想了解四公司是否有该型号的木板,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也没有确定合同的内容,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甲公司复函的同时,向佳美公司发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要约行为,而不是承诺行为,故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没有成立合同.佳美公司没有收取该1万张木板的义务.但其收取了5000张,用行动对甲公司作出了购买5000张木板的承诺,说明两者达成了一个5000张木板的买卖合同.
  其次,我们分析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佳美公司经过比较,给丁公司去函要求购买2万张木板,这构成一个合格的要约.丁公司收到佳美公司的要约后,复电同意并送货,这构成一个合格的承诺.在佳美公司收到丁公司的承诺时,在双方之间已成立2万张木板的购销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的第二天,佳美公司给丁公司去电,要求其只发货1.5万张,丁公司复电没有同意.这是佳美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因丁公司的拒绝而变更无效.因合同已成立,故佳美公司的要求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销,也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回.
  (二)法律分析
  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的标准就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理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五个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愿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没有提出要求,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没有成立,当事人之间无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没有合同履行问题.
  四,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1,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本未成立1万张木板的买卖合同,佳美公司没有义务收取甲公司的货物并支付货款.但佳美公司收取了甲公司5000张木板,则两公司仅就该5000张木板成立了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佳美公司拒收另外5000张木板没有构成违约,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2万张木板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应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佳美公司拒收丁公司5000张木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1' 甲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佳美公司向四家木材公司发送的函是要约邀请,四公司的复函为要约,佳美公司并未给甲公司作出承诺。所以与甲公司未成立合同关系。
  2'丁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佳美公司再收到丁公司的复函(即要约)后作出承诺。而丁公司即复电佳美公司,称其有现货,第二天就运往佳美公司。所以与丁公司成立合同关系。

7. 合同法案例分析 帮帮忙啊

风险是交付转移,尽管房屋没有过户,但是之前王某已经承租,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实际在王某控制下,故风险应当由王某承担。
家具损失同理由王某承担。
王应当根据合同付清剩下的一万元

合同法案例分析 帮帮忙啊

8. 求合同法案例详解!

(1)不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债务,必需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而在本案中,电费和机器租金并非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所以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没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既然将柜台租赁给姜某,就应该保证姜某的电力供应。
而且,对于拖欠的电费,姜某已经主张了抵消。抵消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一方表示即可生效。公司更没有理由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柜台断电。
(3)合同中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自行退出,出租方不给予返款”,实际上是赋予了承租方以解除权(代价是放弃柜台的使用权和已经交付的租金),而当姜某退出的时候,他是被迫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看做他已经行使了解除权。因此A公司没有权利将柜台转租给他人。
(凑合答了,仅作参考,你有其他的解释也说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