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修订

2024-05-18 12:58

1.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修订

1、注册制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2016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审核制 注册制改革 沪市首发企业按照首批注册制企业名单和承销保荐业务规范进行,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实施。
3、增发 注册制改革
(一)企业股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5日) 2、增发 注册制改革
2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股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股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22日起实施。
注册制改革实行之后,企业发行的发行人如果想继续维持原先的发行方式,必须要经过核准制。如果新股发行的核准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那么就要在原来的发行上做出改变。对于在注册制改革之后的企业,如果在核准制之后还没有对拟发行的这批企业的股份进行登记注册,那么需要改制,在审核注册制之后才能发行。
(二)转配股注册制
转配股注册制改革之后,企业转配股的发行人需要有原先的股份和在原有股份之间进行交易,但转配股注册制实施后的企业,转配股的比例已经在10%以上,在新股的配股中,转配的比例为2%,而在新股的配股中,如果在新股配股的配股中,多到配股的比例,则由于其要么就是买单而被拒绝,要么就是新股的配股已经被发行,导致权证折价。
(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则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企业、被禁止的企业、被逐步适应的市场、逐步适应的市场以及逐步成熟的股票市场等,需要一个过渡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只是检验IPO的制度与运行的规范程度的一个短板,只是表明企业依法取得注册的资格,必须要坚持其正确的市场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严格执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而新的市场更多是反映一种新经济的气氛,也就是IPO的改革和进步。
(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
注册制改革之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符合条件,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是决定创业板的上市企业价值的关键。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后,可以将股权投资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30%以上,可以说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将会提高发行人的股票市值,因为需要持股的企业少之又少,融资需要投资者参与。
(五)上市门槛提高
注册制改革实施后,上市企业的市值要求将会提升到30000亿,在这些企业IPO上市之后,也将需要再有一个上市的程序,即A股上市企业的发行人需要具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并且只要在2014年年报过会决议的企业中,每股净资产超过1元就必须向社会公开发行,因为证监会可能会对每股净资产超过10元的企业,做出的监管或处罚决定,同时还有净资产超过10元的企业也必须向社会公开发行。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将会完善我国创业板的定位,改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地定位,或者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有吸引力的新兴市场。之后,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也是为了更好的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修订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二节 独立性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第三节 规范运行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是什么

4.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一)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三)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四)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五)公司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的论证;(六)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完成后,效益显著下降;或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八)公司缺乏稳健的会计政策;(九)公司资金大量闲置,资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十)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十一)公司或有负债数额巨大,且存在较大风险;(十二)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十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十五)公司最近1年内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十六)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十七)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

6.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证监公司字〔2000〕42号)、《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证委发〔1998〕5号)同时废止。

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二节 规范运行第十四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第二十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

8.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就新股发行方案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二)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发生《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当已经纠正;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申请时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当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七条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八条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之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条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出具承诺函,保证在有关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