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五条解释

2024-05-19 18:04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五条解释

这段话就是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记收入。
如果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样,差额应该看做融资成本,也就是双方因为货款支付的早晚而支付的利息费用。
这个利息费用,在交易期内按月作为财务费用记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五条解释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介绍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4大内容修订,影响重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我国2006年发布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至今已逾十载,财政部首次对收入相关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该准则规范收入确认、计量以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中华会计网校我将带领大家看一下此准则的修订改进了哪些方面。
    本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点:
    1.统一收入确认模型,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方法,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更好的解决了"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问题。
    2.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报酬转移变成控制权转移。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此举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解决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能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的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在事务操作中更实用,满足企业收入核算的实际需要,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可靠性。
    新收入准则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实施时间,具体如下: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并允许主体提前采用。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境外市场发行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都须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该类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出现差异。
    3.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地执行新准则。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三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在该类企业得到平稳有效实施。
    5.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4大内容修订,影响重

4.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


5.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现行收入准则的差异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现行收入准则的差异

6.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解读主讲内容是什么?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准则下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的金额,“在某一段期间内”或“在某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对“捆绑销售”、“套餐”等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中等。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明确“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以确定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质保、许可权收入的具体处理等。

7. 收入准则与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了;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变成了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客户取得了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新准则的收入确认与收入合同的关联性变得更强;新准则中对合同变更的收入确认给出的规定更加详细;新准则中引入了“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概念;新准则中就收入的确认时间提供了指引;新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基准计量标准是不同的;新准则中单独区分了与合同相关的资产;新准则中对代理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确定;新准则中确认与计量的标准发生了改变。会计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全部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通过记账、算账以及报账等一系列的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会计通常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并且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的活动。具体来说,会计就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以及监督,并且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方法一般是有: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以及会计检查方法。会计的对象指的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资金运动或者是价值运动。会计目标也称为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者是达到的标准,也称作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的反映职能:会计主要是从数量方面来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的情况,通过一定的核算方法,从而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反映职能应该包括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反映,也就是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应该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需要以合法真实的自我凭证为依据,要有完整的并且连续的记录,并且按经济管理的要求,提供系统的数据资料,从而便于全面掌握经济活动情况,考核经济的效果。会计的监督职能:会计的监督主要是利用会计资料以及信息反馈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以控制和指导,包括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会计监督除了货币的监督,还有实物的监督。

收入准则与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

8. 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

(一)企业应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本准则仅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
确认就是何时记录收入,计量就是确定收入的金额。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
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本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企业应及时结转与收入相关的成本。
为了正确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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