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2024-05-07 11:32

1.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重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U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重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历年向重庆大学的捐赠款结余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主教学楼807室。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2.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3日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七章 附则

4.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介绍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重庆市教委批准,于2008年1月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是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代表重庆大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受赠基金或实物主要用于教学与科研、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奖助学金、学生活动或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的建设。

5.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在资助范围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将剩余财产转入重庆大学计划财务处,由重庆大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用;(二)将剩余财产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