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泛意义上来说非寿险和寿险的不同

2024-05-19 02:48

1. 从广泛意义上来说非寿险和寿险的不同

1、从险种上说,财产险属于非寿险;但非寿险不仅包括广义的财产险,还包括人身险中的意外险和健康险。所以从险种上说,两者是包含的关系,不是等于的关系。2、从公司来说,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目前主要有两类,即寿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产品都是非寿险,所以可以称为非寿险公司。所以从公司的角度,两者可以划约等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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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泛意义上来说非寿险和寿险的不同

2. 非寿险的基本特点是保险期限为

非寿险的基本特点是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非寿险业务核算是财产保险的业务核算。保险企业开办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险、健康险等通常期限短、业务繁多,其核算特点:1、多数险种损益结算期为一年,个别险种为三年。如信用险,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一般采取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提存期通常为12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3、保费收入中有以保户储金运用所得为来源的,在两全返还性保险中,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即以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4、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账项。

3. 保险利益原则在寿险和非寿险中应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权益。比如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有财务损失,那么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险中,保险利益即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在寿险和非寿险中应用的差别【提问】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权益。比如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有财务损失,那么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险中,保险利益即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回答】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权益。比如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有财务损失,那么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险中,保险利益即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回答】

保险利益原则在寿险和非寿险中应用的差别

4. 下列各项不属于非寿险的是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要求编辑(1)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1](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按月结计盈亏;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期末,分别提取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3)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4)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公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贷款、抵债资产、低值易耗品、损余物资等资产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外币业务的核算。公司应实行外汇分账制。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按规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各外币折成美元,编制折币报表。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结转损益后,应将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希进行分配。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编辑与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相比较,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1)保费收入在签订保单时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其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合同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3)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由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期限短,不具有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因而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4)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业务不同。如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问成正比,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寿险原保险合同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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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比较寿险与非寿险业务核算的不同特点

再保险业务与直接承保业务相比较,在会计核算上的特点表现在如下七个方面。1.再保险业务涉及分人业务和分出业务,针对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的核算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对于没有直接承保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因没有直接业务,只涉及分入业务和转分出业务,应统一核算盈亏;对于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将分入业务单独核算,而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以便考核经营业绩。2.由于再保险业务资金结算的特点,需要进行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直接承保业务的资金结算是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之间进行的。而再保险业务是保险人之间开展的业务,采用的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原保险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发生赔款以及手续费、佣金、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分保接受人不直接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向保险代理人或寿险业务个人营销员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与税务部门结算有关税费,而是事先由分保分出人支付赔款和有关税费,分保接受人按分保比例事后再与分保分出人结算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就存在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问题。《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将摊回分保赔款作为赔款支出项目的调整,将摊回分保费用作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调整处理。3.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业务,特别是分入业务,责任的终止时间较长,再保险业务应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在非结算损益年度,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另外,再保险业务年度根据业务性质确定。4.再保险业务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由于再保险业务不是委托保险代理人进行的,而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因此,分保接受人不涉及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问题,相应地,也就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5.再保险业务收支核算具有特殊性对于分保分出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保费收入、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上述核算内容均根据分保分出人编制的分保账单进行。此外,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另一项主要核算内容是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6.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再保险业务的主要凭证。再保险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对保费、赔款等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账单,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分保账单一般按季编制,账单中一般载明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分保准备金、分保费等内容,根据账单中借贷方的差额确定是应收还是应付。7.专业再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末都要进行利润核算。再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末所进行的利润核算,是针对已到损益结算年度的再保险业务的利润,而未到损益结算年度的业务的收支差额则应全部提作长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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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寿险与非寿险业务核算的不同特点

6. 比较寿险和财险的保险原则有何异同

保险原则共计4个: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相同的是2、4
不同的是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有保险利益,寿险中投保人不一定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对人身医疗费用也使用,但对人身死亡、伤残、烧伤不适用,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补偿。

7. 下列不属于定期寿险区别于其他人寿保险的特点的是

终身寿险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传统终身保险(WholeLife)是人寿保险的重要险种之一。其特点是终身保障,保费是固定不变的,保单有现金价值,由保险公司每年派发的红利累积而成,保险费相对较高,除基本的保险成本外还收取部份用于投资,投保人不参与投资操作;由于有现金值的积累,到一定的年限可以不用再交保费,保障的额度也随现金值的增加而增加。有些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写明保险的交费年限,如10年或20年保证交清;而有些公司却不会在合同中保证20年付清;还有的公司则没有传统终身保险。这种保险适合于收入比较稳定,较高资产,希望有稳定的回报又不想自己参与投资的人士。也是投资者希望赚取避税收入和财产完整继承的好选择。家庭责任较重的被保险人,如果你上有老、下有小,终身保险就比较适合你;计划以保险金遗留给家人或其他人的被保险人;计划以退休金当作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用途的被保险人;计划以保险金遗留给家人,以免缴纳太多遗产税的被保险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有什么区别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发生意外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金。而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即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负责,直至被保险人去世时终止。终身人寿保险以人的最终寿命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简单说,终身人寿保险的保单通常集合了保险和储蓄投资于一身,而定期人寿保险保单仅仅是一份保险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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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定期寿险区别于其他人寿保险的特点的是

8. 试论述保险原则概念,意义并说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意义有哪些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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