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会的简介

2024-05-07 07:20

1. 武汉大学学生会的简介

 (1)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2)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3)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关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4)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武汉大学学生会的简介

2. 武汉大学学生会的组织结构

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秘书处、人力资源部、外联部、实践部、学习部、女生部、新闻宣传部、权益部、体育部、文艺部、国际交流与礼仪部等十一个部门。 秘书处是校学生会的枢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值班、文档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代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同时负责促进校会与其它兄弟学校学生会、校会与院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以及校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融合。此外,秘书处秉着服务之理念,打造出品牌活动“情邮珞珈”,在每年冬日为全校同学传递心意,送上温暖。秘书处以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在整理完备校会各部门档案的同时时刻关注校会主席团和各部门工作的进展,是最了解校会的部门。“团结、高效、严谨、细致”是秘书处的宗旨。秘书处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让学生会成员们在学生会感受到家的温暖。 武汉大学学生会文艺部在校团委指导下,以“文以载道,艺以修身”为宗旨,以“倡导校园良好文化氛围,提高大学生艺术欣赏水平”为目标,以引领校园文化为己任,竭尽全力为珞珈学子带来一个个艺术盛宴的部门。文艺部不仅发展和培养了艺术骨干、组织了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演出和文化娱乐活动,在历届文艺部人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还打造了武汉大学自己的文化品牌——金秋艺术节。 权益部是为切实保障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而专门成立的部门,“真诚填平沟壑,服务兑现承诺”是其宗旨。权益部举办“校领导接待日”活动,成功搭建校方与学生沟通之桥梁;推广微信平台“武汉大学全心权益”,全面扩展权益信息收集之渠道。此外,权益部通过开展11月“安全消防月”、维权调研以及维权专题报道,努力完善权益维护机制,实现维权体系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3. 武汉大学学生会的历史沿革

武汉大学学生会成立于1947年12月5日,其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武汉大学进步青年自发组织的进步社团和组织,而其直接前身是1945(乐山时期)年开始的武汉大学学生自治会。1946年,武汉大学由乐山回到武昌珞珈山。武大学生以宿舍为单元,推选代表,组成的第二届学生自治会。1947年,地下党支部提出的“建立民主、健全、进步的学生自治会”的倡议得到全校学生的普遍支持。12月5日,地下党支部组织的以崔明三为首的福利竞选团经过民主投票竞选成功,并组成17人的自治理事会。此次是武汉大学有史以来第一次学生民主普选。第三届学生自治会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这标志着武汉大学学生会正式成立。学生自治会积极投身到全国学生运动中,为“九龙事件”组织罢课,发表《为“九龙事件”告全国同胞书》,并多次举办大型革命纪念活动。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军管会接管武汉大学。26日,武汉学联主持的武汉学生第一届代表大会在武汉大学开幕。大会通过当前任务决议:“当前学生的学习任务在于忠诚学习马列学说及毛泽东思想,树立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正确观点……”要“建立一种适合新民主主义文化政策的新制度来。”之后的几届武汉大学学生会始终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1950年5月,武汉大学学生会为庆祝海南岛解放、“五四”青年节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成立周年纪念,于5月4日上午举行庆祝大会。大会报告中指出“五四”的伟大意义在于青年们追求真理,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生会被迫停止了一些日常工作。1972年,武汉大学召开了第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直到1976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生会的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始各部门重建工作。1979年4月7日,武汉大学第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195人。大会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听取和讨论“两代会”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学生守则。1981年5月,武汉大学第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指出:继续坚持“以三好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坚持党的领导,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办会,真正发挥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树立为公、求实、勤奋、谦虚、团结的工作作风。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九届学生委员会委员47人,其中由4人组成主席团。本届学生会下设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文化部。1983年2月,武汉大学第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对学生会机构进行了机构改革。学生会执行机构增加秘书处、业余科协、女生部、文工团,扩大为九个部门,委员人数扩大为55人,主席团成员3人,初步建构了以武汉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全校学生会体系。1984年6月,武汉大学第二十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244人。大会向全校同学发出“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争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倡议。1987年5月,武汉大学第二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260人。大会主题定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统一思想,加强学生会民主化建设措施,为广大同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进一步创造条件。大会选举常代会代表24名,通过《学生会章程》修改稿。11月,首届“武汉大学珞珈金秋艺术节”正式开幕。1990年6月,武汉大学第二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除当然代表外,出席大会的学生代表有170人。大会提出要加强学生会自身改革、自身建设措施,讨论下一阶段学生会工作,为使广大同学在德智体各方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好接班人进一步创造条件。1992年5月,武汉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提出“改革、团结、学习、实践”的口号,探索新时期学生会工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机构。学生会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和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执委会全权代表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同时为校学生会主席。学生会设1名主席和4名副主席,下设秘书处、文化部、学刊编委会、科协、体协等11个部门。1995年4月,武汉大学第二十四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除当然代表外,出席大会的代表167人。大会通过了工作报告,讨论制定今后两年的工作方针,探讨两会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有所突破、有所发展,使学生会在学校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代表提出大量有关学校建设的提案受到学校的高度评价和重视。1996年4月,武汉大学第二十五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除当然代表外,出席大会的代表182人。大会全面总结过去两年的工作,提出“爱我珞珈,兴我武大”的口号,号召广大同学积极投身于建设武大、振兴武大的宏伟事业,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1998年6月,武汉大学第二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新一届学生会首次提出“务实、高效、拓新”的工作宗旨,“切实地为同学们排忧解难”的根本职责,将学生会公用电话“2338”作为热线,主张“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把工作成败的标准放到为同学服务上来,以此作为学生会力量的源泉、奋进的动力。2000年4月,武汉大学第二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原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原湖北医科大学分别于前一年召开了各自学校的学生代表大会。2000年8月,这四所大学合并组建成为新的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学生会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2001年4月,新武汉大学举行了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379人,选举代表331人,民主选举产生了武汉大学第二十八届学生会主席团,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7人。学生会下设部门增至19个。第二十八届学生会以“团结、高效、务实、创新”为口号。2003年6月,武汉大学第二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大会与会代表382人。本次大会的主题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和带领全校同学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层次人才。大会选举新一届主席团7人,讨论并通过了《武汉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2005年5月,武汉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大会与会代表333人。大会总结过去两年工作,选举第三十届主席团7人,并向全校发出:“高举旗帜,胸怀祖国,勤奋学习,用于创新,倡导新风,厚德端行,弘扬传统,振奋精神,投身实践,争做先锋,肩负起跨世纪历史使命”的倡议。2007年6月,武汉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大会与会代表331人。大会总结过去两年工作,选举第三十一届主席团7人。学生会下新设人力资源部,将生活部与保卫部合并为权益部。审议并通过《关于〈武汉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改的决议草案》。

武汉大学学生会的历史沿革

4. 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的章程制度

 第一条 本会定名: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WUSTAA)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武汉科技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武汉科技大学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武汉科技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武汉科技大学青山校区学二舍前平房。邮编:430081。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二) 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三) 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四) 编辑出版《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专刊》,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五) 举办有益于社会、有利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武汉科技大学(包括原武汉钢铁学院、武汉冶金建筑高等专科学校、武汉冶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武汉科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五) 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机构设立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武汉科技大学校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聘任名誉会长;(五)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决定;(六) 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负责各地校友会的协调;(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八条 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设立校友会办公室,作为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一) 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与各地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三) 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四) 编辑出版《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专刊》及有关校友资料;(五) 建设和维护武汉科技大学校友网站;(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社会及校友捐赠;(二) 学校资助;(三) 利息;(四)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会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注销或撤消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 3 月 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