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024-05-18 15:35

1.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设23个内设行政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二)宣传处。拟订农业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围绕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组织专题宣传报道;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委属出版物工作;承担委属宣传的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工作。(三)政策调研处(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承担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内部联络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农业保护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农业农村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中央农办交办的工作;指导全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四)法规处。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指导全省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编报地方性农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法调研起草和修改工作;承担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五)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引导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拟订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提出省级支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业各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平衡、申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六)财务处。提出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农业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安全;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七)审计处。承担委系统(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等经济活动审计;依法开展委系统(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或农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委属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审查、经济效益评估及相关审计工作;依法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和内部经济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协调配合行业审计工作。(八)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茶产业办公室)。提出推进农业产业化、茶产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经济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九)新农村建设与社会发展处。提出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参与农民文化体育、农村“计生三结合”、机关定点帮扶等工作。(十)科技教育处。提出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和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及农业重大科研项目,综合协调农业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业知识产权、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十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大宗农产品国内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农委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承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十三)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提出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和监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工作。(十四)对外经济合作处。组织协调国内外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信息和发展动态;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管理农业引进项目和农业外援项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负责农业系统涉农外事工作。(十五)种植业综合处。组织落实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承办耕地保护、改良和补偿工作;指导种植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农情信息调度和监测基点县工作;组织种植业生产救灾,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依法开展农药行政许可。(十六)粮油作物发展处。提出粮油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生产优化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及产品品质改善工作;负责落实良种、粮食补贴政策;承担粮油生产救灾工作;依法开展粮油作物种子行政许可;承担省外引进粮油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粮油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参与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十七)经济作物发展处。提出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中药材、糖料、蚕桑、草本花卉、食用菌等)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落实发展经济作物各项政策的工作;指导经济作物生产合理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经济作物阶段性生产管理建议;依法开展经济作物种子(种苗)行政许可;组织实施经济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参与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十八)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提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承担畜牧兽医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承办畜牧兽医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组织畜牧兽医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起草畜牧兽医行业综合性文件。内设畜牧处、兽医医政药政处、动物防疫检疫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草业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十九)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和引导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工作;指导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综合性文稿。内设农产品加工处、农村服务业发展处。(二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承担农机调查研究、数据统计、农业机械化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综合性文稿。内设农机装备处、农机监管处。(二十一)渔业处。提出渔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合理布局,提出渔业投资计划建议;承担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渔业防灾减灾及事故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依法开展渔业行政许可;指导渔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渔业政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二十二)农垦管理处。提出促进农垦经济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垦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所属农垦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垦企业和农垦经济发展工作;拟订全省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农垦企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二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厅级)负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内设离退休干部一处、离退休干部二处、离退休干部三处。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监察室与省农工委纪工委合署办公。省农工委纪工委下设纪检监察室(与派驻监察室合署)、案件审理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纪检组长(省农工委纪工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省农工委纪工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案件审理室主任1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农业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农工委),为中共贵州省委派出机构,与省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贵州省农委原副主任滕昭义因受贿一审被判11年半。

3. 贵州省农业厅的领导信息

黄家培(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委农工委书记、省农委党组书记)。刘福成(省农委党组副书记、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机关服务中心。胡继承(省农委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常务工作。具体分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茶产业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法规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省农业执法总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肖荣军(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乡企、科技、外经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农产品加工处、农村服务业发展处)、科技教育处、对外经济合作处,省农业科技发展中心、省农业对外经济合作中心、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省乡镇企业总公司(改制企业)。徐天才(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种植业、农村能源、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种植业综合处、粮油作物发展处,省农作物技术推广总站、省种子管理站、省植保植检站(省农药检定管理所)、省农村能源管理站、省农业资源环境管理站;统筹协调经作、土肥相关工作。黄晓(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畜牧兽医、农垦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畜牧处、兽医医政药政处、动物防疫检疫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草业饲料处)、农垦管理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统筹协调渔业、草地、种畜、草原、饲草饲料等相关工作。滕昭义(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计划、农业园区建设、宣传、调研、新农村建设、市场信息、区划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发展计划处、宣传处、政策调研处、新农村建设与社会发展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管理站、省农业信息中心、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中心、全国农业资源区划西南培训中心、省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中心、省农业展览馆(省农业宣传声像中心)。杨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徐成高(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协助主任负责机关党委、农机、职业教育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目标、信访、维稳)、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农机装备处、农机监管处),省机电学校、省农业机电学校、省畜牧兽医学校、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省农机化促进中心、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省山地农业机械研究所、省农机总公司(改制单位)。黄俊明(党组成员、总农艺师):协助徐天才同志负责种植业等方面工作。龙鳌(总畜牧师):协助主任负责渔业、草地、草原、种畜、饲草饲料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渔业处、省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省草地技术试验推广站、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省草原监理站(省饲草饲料工作站)、省威宁高原草地试验站。向青云(总经济师):协助主任负责经作、土肥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经济作物发展处,省果树蔬菜工作站、省土壤肥料工作站。景诗韵(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离退休人员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离退休干部一处、离退休干部二处、离退休干部三处)。张太平(正厅级干部):协助肖荣军同志联系科教工作,协助徐天才同志联系种植业工作。景亚翔(副巡视员):协助滕昭义同志联系相关工作。杨明聪(副巡视员):协助胡继承同志联系相关工作,协助徐天才同志联系农村能源、生态资源保护工作。赵宣富(副巡视员):协助刘福成同志联系相关工作,协助徐成高同志联系信访、维稳工作。罗次毕(副巡视员):协助黄晓同志联系相关工作。涉及分工调整的,要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贵州省农业厅的领导信息

4.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机构职能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和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三)原省乡镇企业局承担的除农产品加工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四)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五)加强省委农工委组织领导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职能。(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强化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七)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一)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的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十五)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拟订;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拟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中央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5.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的机构设置

院机关职能机构设:纪委(监察室)、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办、统战部、工会、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外事处(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离退处、后勤处。院直属单位:(一)贵州省水稻研究所(贵州省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水稻两用核不育系生态鉴定中心)(二)贵州省旱粮研究所(贵州省高粱研究所、贵州省玉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贵州省油料研究所(贵州省香料研究所)(四)贵州省油菜研究所(贵州省油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油菜改良中心贵州分中心)(五)贵州省园艺研究所(贵州省园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六)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贵州省动物保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七)贵州省茶叶研究所(贵州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八)贵州省蚕业研究所(贵州省辣椒研究所)(九)贵州省土壤肥料研究所(贵州省生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十)贵州省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贵州省农业科技信息中心)(十一)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所(贵州省马铃薯研究所、贵州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十二)贵州省水产研究所(贵州省特种水产工程技术中心)(十三)贵州省植物保护研究所(贵州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贵州省无公害植物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十四)贵州省草业研究所(贵州省草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十五)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贵州省火龙果研究所、贵州省柑橘研究所、贵州省特色果蔬工程技术中心)(十六)贵州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贵州省南亚热带作物工程技术中心、贵州省生物质能源研究所)(十七)贵州省现代农业发展研究所(贵州省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贵州省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研究所)(十八)贵州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贵州省现代中药材研究所、贵州省新品种区域实验站)(十九)贵州省农业科学院职工医院(贵阳小河金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十)贵州省农业科学院附属中学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的机构设置

6. 贵州省农业厅的内设结构

厅内设有:1、厅办公室2、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3、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4、厅市场信息处5、厅国际合作处6、厅粮油作物处经济作物处7、厅蔬菜处8、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9、厅人事处10、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11、厅直属机关党委12、驻厅纪检组监察室13、厅后勤服务中心14、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15、省植保植检站16、省土壤肥料工作站17、省种子管理局18、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19、省绿色食品办公室20、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1、省农业信息中心22、省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3、贵州农业杂志社 24、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7. 贵州省农业厅的直属结构

省农业厅直属结构有:1、省乡镇企业局2、省畜牧水产局3、省农业机械管理局4、省农垦局5、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6、省优质果茶良种繁育场7、省微生物研究所8、省蚕桑科学研究所9、省贺家山原种场10、省棉花科学研究所

贵州省农业厅的直属结构

8.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畜牧兽医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等3个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分管领导兼任,不另算职数。(二)设立省农委管理的履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核定事业编制30名。撤销原省农业厅管理的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收回18名事业编制。(三)有关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四)省农委履行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调查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五)省草原保护与开发利用、草原防火、草原监理和草地权属纠纷仲裁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饲草饲料工作站(省草原监理站)承担。(六)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渔政管理队伍建设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渔政渔船管理检验局承担。(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调查、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的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承担。(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九)收回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36名事业编制和省畜牧兽医局的26名事业编制。(十)撤销原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收回该中心21名事业编制、原省乡镇企业局机关的8名工勤编制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办、省综开办)机关的10名工勤编制。(十一)设立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机关服务中心,为委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2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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