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2024-05-18 18:52

1.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是没有限定的;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3、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从政策中,我们看出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最低投资股份比例的要求,没有最高投资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庆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2.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是没有限定的;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3、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从政策中,我们看出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最低投资股份比例的要求,没有最高投资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庆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3.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
  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四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
  (一)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
  第五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殊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三)被选定的公司将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司方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十一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三)发起人会议同意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六)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招股说明书;
  (九)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十)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一)经2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国有股权的批准文件;
  (十二)经2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三)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增资发行新股的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五)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
  (六)公司章程;
  (七)招股说明书;
  (八)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九)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经2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发行内资股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披露的财务报告,按照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调整的,应当对有关差异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并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信息披露的地点、方式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应当提供一种通用的外国语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
  第十九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公司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承销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应当在承销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所筹款项划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的外汇帐户。
  第二十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票的代理买卖业务,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其股东权利;代理人代行股东权利时,应当提供证明其代理资格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将其股份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交易、保管、清算交割、过户和登记,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可以在境外流通转让。
  前款所称派生形式,是指股票的认股权凭证和境外存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本金的管理和公司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规定由其他机构代为兑换外币并付给股东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利和其他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2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5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4. 外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吗

境内外资控股公司在国内上市不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的限制。外资可以投资入股国内上市公司,如果出资比例大,能成为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二、控股股东在行为上受到哪些约束?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核算、承担责任和风险。

5. 外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吗?

境内外资控股公司在国内上市不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的限制。外资可以投资入股国内上市公司,如果出资比例大,能成为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一、控股股东在行为上受到哪些约束?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核算、承担责任和风险。

外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吗?

6. 外资控股公司上市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
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
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
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
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证监会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证监会一位官员表示,有可能先期放开上市的外企,应是一些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的港台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那些知名企业,上市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
无论怎样,如果外资企业意欲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就需要按照现有的法规,着手改制工作,毕竟还有辅导期一年,完成上市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还应符合: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对于外资比例则另要求为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证监会官员表示,外商投资企业要进入证券市场要符合几个条件:
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要成为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
三要有持续三年盈利的业绩;
四要按照有关资产重组的规定上市,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剥离上市和捆绑上市现象的出现;
五是拟上市公司要经过一年的上市辅导期;
六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这几个条件应是最基本的上市条件,首先从法律上讲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有关重组改制规定,要符合主板上市的最基本的盈利及辅导期的规定,从政策上讲,倾向于高科技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倾向于港台的知名企业。
与国内企业主板的上市条件相比,外资控股企业上市条件要更加严格,这主要是体现在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要比内地企业高,并且外资企业在改制时需要地方省级政府和对外经贸部的批准。

7.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第四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
  (一)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第五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殊事宜,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三)被选定的公司将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司方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8. 中国国内企业有哪些企业被外资控股?外资为第一股东?

中国拼命将血汗钱买入不断贬值的美债欧债,美欧阔佬们拿着中国的钱干了什么呢?他们在处心积虑地收购中国核心资产。等于中国借钱给美欧以便美欧阔佬将中国收购。同时美欧对中国苛刻无礼,天天指责中国,煽动周边小国欺凌中国,瓜分中国领土。同时还一再要求中国继续多借钱。

从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资料可以查到,无论是工行、建行、中行三大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桶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还是中煤、中铝、中国神华等资源性企业。中国各种垄断性国营企业,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的十大股东中,差不多一半是美国的企业、基金。
 
高盛之于工行,美铝之于中铝,美国人用美元买中国企业股票,中国卖股票收美元买美国国债。
截至2010年底,美国企业、基金和个人投资者拥有中国A股股票价值1000多亿美元,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票价值约2000亿美元,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价值约300亿美元,合计3300亿美元。

据商务部《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重要行业中,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己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美国标准普尔500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每年就用这样方式从中国赚取超过8百亿美元,按其14倍的历史平均市盈率,其在中国的资产价值约11000亿美元。加上其他中小企业在中国投资,美国企业在中国拥有的资产价值,高达15000亿美元。

再次,超过一万亿美元的美欧热钱潜伏在楼市、高利贷等市场。

综合算来,西方列强在中国埋伏下的钱,已经超过了中国外储。他们并不显富,而是让中国去露富,并装可怜从中国骗钱。目的就是为了有一天时机成熟就做空中国,让中国倾刻间变得一无所有一穷二白。

请看外资掌控下的中国市场

据《中国产业地图》(中国并购研究中心)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啤酒行业:60多家大中型企业只剩下青岛和燕京两个民族品牌,其余全部合资;

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

电梯行业:最大的5家均为外商控股,占全国产量的80%以上;

家电行业:18家国家定点企业中11家合资;

化妆品: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

医药行业:20%为外商控制;

汽车工业:外国品牌占销售额90%!

在感光材料行业,美国柯达于1998年仅出资 3.75亿美元就实行在华全行业并购,2003年又收购了乐凯20%国有股,已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

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

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在高科技领域:如手机行业,由于本土企业上游技术、关键零部件乃至生产线大部分从跨国公司购买,跨国公司早已从中赚够了。近期跨国公司开始采用低价策略,挤压国内手机厂商的利润空间,意在赶尽杀绝。国内手机行业除了自有品牌外没有核心部件的核心技术,2005年以来全部亏损,市场占有率严重萎缩,纷纷退出市场。

在流通领域,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随着外资的延伸,低端市场也将面临逐渐萎缩的危险。零售业是最能吸纳劳动就业人口的领域,任由外国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前来掌控。业内有人指出:流通渠道可以控制工业命脉,如果放任外资企业占领我国的流通渠道,中国的企业终将沦为国外流通企业贴牌产品的加工车间。

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轮胎工业,多半失去了自主性,被控制在外国人手里。剩下的几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条件较好的也被外商盯上。我国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上海轮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的轮胎跨国公司法国米其林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共同组建轮胎合资公司,由法方控股70%;截至2000年,外商独资与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能力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70%以上。

除电力,军工等极少数国家核心行业以外,外资在我国水泥行业(建材业)、钢铁行业(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汽车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橡胶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普通机械、专用设备、电气设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石化行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行业、酿酒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行业(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供水供气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炭行业(煤炭采选业)、日用化妆品行业(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行业(食品加工业)、造纸行业(造纸及印刷品业等行业)、纺织行业、建筑业、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塑料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制造业等行业中,都占有较高股权和市场控制权,经济刺激计划和巨大需求给予了外资丰厚的回报,充分享受了我国经济高速成长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1)水泥行业:2009年全国水泥行业总产能16亿吨,外资控制产能5、6亿吨以上,控制力及总产能占30-40%以上。拉法基收购四川双马、瑞安建业后,占西南四省18%以上份额;华新水泥被瑞士Holicm收购,占华中10-20%份额;摩根斯坦利收购山水集团30%股权后,环渤海市场份额第一;爱尔兰CRH收购吉林亚泰后,获取东北市场;产销量全国第一的海螺水泥,外资利用香港主板控股25%,此外,亚洲水泥、山水水泥、华润水泥在香港主板上市,部分股权被港资和外资控制……

(2)机械行业:2008年,机械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2%,外资股权控制率为35.2%,总体控制力度达40%以上,机械制造业5大细分行业中,仪器仪表制造业外资市场占有率最高,超过60%,金属制品业为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2%,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约为30%。凯雷收购徐工85%股权,起重机和压路机占国内市场50%以上,国内136种工程机械产品,徐工占一半以上;国内装载机行业排名第7的山工机械被卡特彼勒全资收购,新加坡丰隆、美国高盛、美国国泰持有国内最大的独立柴油引擎制造商玉柴股份51%的股权;无锡威孚是国内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最大厂商,德国博世持有其67%的股权;韩国全资的斗山工程机械8年在中国挖掘机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销售额已达徐工的1/3;西北轴承占中国铁路货车轴承25%的市场,90年代末,德国舍弗勒利用西北轴承陷入困境,与其合资成立富安捷铁路轴承,将其市场争压过来,后全资收购;瑞典SKF全资收购皮尔轴承;无锡轴承、烟台轴承被美国TIMKEN全资收购,并控股襄轴集团;全国化工设备第一生产基地,锦西化机透平厂被西门子控股70%的股权;德国ZF集团收购全国齿轮行业排名第二的杭州齿轮厂70%的股权;美国加纳基金控股沈阳机床30%的股权;英国特雷克斯收购北方股份25%的股权,北方股份是中国最大的矿用汽车开发和生产基地;玉柴机械占据国内小挖机9.3%的市场份额,美国汉鼎收购其43%的股权……

(3)汽车行业:外国品牌销售占90%以上,虽然外资股权占比不超过50%,但无论技术、品牌还是研发等,外资实际控制力均高达60-70%以上。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华晨、上海通用、长安福特、北汽现代、北京吉普、广州本田、广州丰田、天津一汽丰田、长安雪铁龙等中国汽车销量最大的公司,外资股权均为50%,不包括外资中小企业,外商在华投资和合资控制的53家大型汽车公司,销售额1万亿元以上,占汽车市场总销售额的6、7成以上;此外,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已占有60%以上的份额;而在汽车电子、发动机零部件和摩托车配件等高技术含量领域,外资控制企业亦高达70%以上;汽车制造行业橡胶轮胎,法国米其林和新加坡佳通轮胎等外商独资和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产能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占有中国汽车轮胎市场80%以上……

(4)钢铁行业:2008年,钢铁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 6%,由于国家对钢铁行业并购有控制,阿塞洛-米塔尔、俄罗斯、必和必拓等大量外资觊觎中国钢铁行业纷纷受挫,即使这样,外资对我国钢铁行业的股权控制度仍超过10%,市场控制度超过12%,如阿塞洛?米塔尔收购华菱钢铁33%股权;德意志银行和阿塞洛?米塔尔收购中国东方钢铁47%的股权(河北津西钢铁 29%股权);法国圣戈班收购徐钢100%的股权;美国凯雷收购江都钢管49%股权;中信泰富持有大冶特钢28%的股权;此外,香港主板上市的鞍钢、马钢股份、重庆钢铁,14%、22%、30%的股权被摩根大通等外资和港资控制;唐山国丰钢铁,香港中港占股51%;港资占股65%的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开源控股分别收购日照钢铁、日照型钢30%的股权,收购日照轧钢25%的股权,后与山钢重组……

外资大规模并购国内钢铁业不成,再生一计,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等国际矿山巨头利用手中掌握的铁矿石资源,不断涨价,对钢铁行业进行合围。
可以想象,在钢铁行业产能过剩2亿吨,行业分散度高,众多中小或民营钢企面临淘汰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下,外资受欢迎的程度会有多高;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外资绕过国家设置的重重限制,不少钢企,将再次落入外资控制之中。

(5)石化行业:2008年,石化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0%,国家对外资准入石化产业有所限制,即使这样,除海外上市外,外资绕过重重障碍,通过来华设厂,并购等手段,石化行业外资股权控制度已达18%,市场控制度为20-3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外资市场控制度27%,石油加工、炼焦及核料加工业为13%。

如中石油2000年在纽约、香港上市,外资与港资占股11%,海外融资额29亿美元,9年时间,向海外分红派息竟然高达119亿美元,分红派息竟为融资额 4倍;中石化2000年在纽约、伦敦、香港三地上市,目前外资与港资占股19%;中海油2001年在纽约、香港上市,旗下中海油服外资与港资占股目前高达 34%,另外,中海油、上石化、吉化等纽交所海外上市公司也被外资部分控股,黑石持有中化集团子公司中国蓝星20%的股权。

国内原油和化工产品供不应求。如2009年,我国累计进口原油2.04亿吨,首次突破2亿吨,同比增长13.9%;液化天然气累计进口553.2万吨,同比大幅增长 65.8%;口硫磺1216.7万吨,同比增长44.6%;进口甲醇528.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268.8%。仅2009年一年的进口量就比 2005年至2008年四年的进口总量还要多,占国内消费32%,由于国外甲醇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国内装置大面积关停,平均产能发挥率不足40%。;我国累计进口聚乙烯756.1万吨,同比大幅增长64.8%,占国内消费的48.7%,进口聚氯乙烯195.5万吨,同比大幅增长73.5%;进口精对苯二甲酸(PTA)508万吨。此外,国内农药进口量巨大,许多精细化工品,国内甚至无法生产。

国际能源化工巨头纷纷在华投资。BP在华投资45亿美元,壳牌17亿美元,拜尔投资31亿美元,拥有12家独资或合资企业。埃克森美孚、壳牌、BP计划再投110亿美元。拜尔已投产5大乙烯合资企业:巴斯夫/扬子石化投资60万吨乙烯项目,截止2007年,巴斯夫在中国投入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中国销售总额达到36亿欧元以上;BP/上海石化9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福建炼化、沙特阿美60万吨乙烯、壳牌/中海油的南海8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广州石化改扩建(1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等项目正在建设中。另外,BP在四川建醋酸厂(占国内市场30%),在珠海建PTA基地。欧美跨国公司在洗涤用品、涂料、生物制药等下游领域占有巨大份额,有的已形成垄断外资……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市场控制力度,在20-30%以上。

(6)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外资控制度为40%以上。英国皮尔金顿购入耀华玻璃19%的股份;中国玻璃港交所上市,皮尔金顿等外资大股东控制 40%股份;瑞信等外资控制浙江玻璃33%的股份,洛阳玻璃,外资和港资持有50%的股份;如果算上港资,中国玻璃、浙江玻璃等港资与外资占股均在65% 以上;A股上市的福耀玻璃,港资三益发展为第一大股东,持有22.5%的股份;金刚玻璃,港资龙铂投资持有17%的股份;港资信义玻璃,自2004年以来一直为中国汽车玻璃最大出口商;1985年起,圣戈班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现已在中国设立50余家企业,其中制造企业40多家,分布在成都、马鞍山、杭州、常州、湛江、牡丹江、郑州等地;业务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包装、高功能材料等。在中国的员工数量超过15000人,2005年销售额4亿欧元。最近4年,圣戈班在华销售额年增54%…… 

在第一产业,外资四大粮商ABCD威胁4000万豆农生产,种植大豆赖以生存的无数豆农,年年赔本,不得不改种其它经济作物,造成2000万豆农集体“下岗”事件,2.3亿民工,或许从中能发现许多豆农的身影。

大量豆油油榨企业倒闭,由于“大豆危机”,2004-2005年,1000多家内资榨油企业构成的“中国大豆军团”,瞬间烟消云散,随后倒闭率达90%以上,导致10多万人失业。

在第二产业,日用品和化妆品行业,外资品牌占市场份额的60%以上,宝洁每招收一名员工,就意味着中国原洗涤剂企业有2~3名员工下岗……

在食品饮料业,机械制造业,建筑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石化行业,玻璃行业,家电行业,酿酒行业,纺织行业,造纸行业,供水供气行业,印刷包装业几乎囊括所有的第二产业,由于外资生产效率普遍比内资要高,且极端盘剥人力成本,外资的每一次并购,都意味着大批人失业,外资的每一次投资,都意味着同行业竞争对手大多数职工失业下岗,挤占了无数工作岗位……

在第三产业,外资大型连锁超市每一次选址开张,对方圆两公里的中小型零售商店和门面都是一次集体毁灭性的打击,惨淡经营,或失业,或改作别的生意,从而挤占其它行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