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的拆出资金目的

2024-05-19 05:38

1. 拆出资金的拆出资金目的

拆出资金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其目的在于通过优化资产结构而实现整体资产收益最大化。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拆出资金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功能的前提,而理论体系的设计过程必须密切联系于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现实性实践行为,因此分析可以为理论体系提供现实性检验,同时揭示了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效率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

拆出资金的拆出资金目的

2. 拆入资金的含义

拆入资金是贷款尤其是短期贷款的来源之一。拆入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拆入资金应按实际借入的金额入账。拆入资金是套做,循环使用,短借长用。比如说,银行给证券公司30亿拆借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在15亿拆借资金到期的当天上午发出拆借第二笔15亿资金指令,当第二笔拆借资金在这天下午1点到账后,即可归还到账的15亿拆借贷款。

3. 拆入资金的拆入资金的核算

1.利息费用的确认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金额较小的,于利息费用实际支付时确认;对于金额较大的,利息费用应按期确认。2.账务处理保险公司拆入资金:借:银行存款贷:拆入资金支付或计提资金利息:借: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预提费用归还拆入资金:借:拆入资金贷:银行存款

拆入资金的拆入资金的核算

4. 拆出资金限于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商业银行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3、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4、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以缓解信用危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整顿使得商业银行能按期清偿债务,就在履行和解协议的目后终结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活动。若商业银行在整顿期间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者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则应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5、破产宣告。即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拟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事实成立,破产清算开始。破产宣告后,商业银行事实上丧失法人资格。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处理。
6、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包括:破产宣告是破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商业银行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商业银行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商机关核准注销商业银行登记后,公告该银行终止。至此,破产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资格才从法律意义上正式消灭。

5. 拆入资金的介绍

拆入资金是贷款尤其是短期贷款的来源之一。拆入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拆入资金应按实际借入的金额入账。拆入资金是套做,循环使用,短借长用。比如说,银行给证券公司30亿拆借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在15亿拆借资金到期的当天上午发出拆借第二笔15亿资金指令,当第二笔拆借资金在这天下午1点到账后,即可归还到账的15亿拆借贷款。

拆入资金的介绍

6. 拆出资金的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7. 拆入资金的拆入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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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么叫资金拆ŀ

亦称“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短期资金拆借交易的场所。拆借是拆放的对称,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拆款活动的描述。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为了平衡其业务活动中资金来源与运用而发生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当资金不足时,从资金多余的银行临时借入款项时,称为拆进;而资金多余的银行向资金不足的银行贷出款项时,则称为拆出。此过程是拆款的过程,习惯上,从资金借入的角度考虑,把此种融资形式称为拆借。因而拆借市场是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存款和放款的汇出和汇入形成资金暂时不足或多余时,以多余补不足,调节准备金,求得资金平衡的有效方式。拆借是一种按天借计息的借款,其期限短则一天、两天,长则一周,最长三个月,或者事先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归还,放款人也可随时通知借款人归还。按照方式的不同,拆借市场可作多种分类:(1)按组织形式分有:①有形拆借市场。指拆借业务通过专门拆借经经机构媒介来实现。由于拆借经纪公司专门集中经营,使得拆借交易效率较高,且较为公平和安全。②无形拆借市场。指不通过专营机构,而是拆借双方直接洽淡成交。(2)按有无担保分有:①无担保物拆借。指不需要提供担保物的折借,属信用放款,多用于一天或几天内的拆借,拆出和收回都通过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直接转账完成。②有担保拆借。指必须提供担保物的拆借。多采用购回协议的方式,即拆入方向拆入方交付现金,当拆借期满时,按相同价格和约定利率,拆入方交还现金,拆出方交回该担保物。(3)按拆借期限公有:①半天期拆借。②一天期拆借,一般是2-30天,也有三个月的拆借。拆借市场解决了银行短期节余资金的闲置问题,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率,而且扩大了银行资产的业务手段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