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三章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2024-05-01 02:45

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三章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第十三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期工作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三章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2. 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一、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的的的的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的的的的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的
的的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的的的的(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的的的的(2)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的
的的的的(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的
的的的的(4)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的的的的(5)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的的的的(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的的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的的三、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